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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关于公司涉诉进展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6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涉诉进展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及金额共计为:3,33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此前已根据相关终审判决结果对刘某娟、王某案
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金额 4,79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42 号公告。近
日,公司与刘某娟、王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与刘某娟、王某达
成和解,并支付对方合计 3,330 万元。
       根据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
天”)和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
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负债和担保事项
遭受实际损失,由中技集团承担。因此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 3,330
万元由中技集团最终承担。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8 年 3 月,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
获悉刘某娟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
2019 年 8 月,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
湘 05 民终 126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6 号公告。
    (二)王某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18 年 4 月,公司获悉王某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
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2019 年 7 月,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
了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豫 10 民终 1068 号、(2019)豫 10 民终 1070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1 号公告。
    二、本次执行和解的基本情况
    (一)近期,公司与执行申请人刘某娟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订
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项下借款纠纷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人刘某娟应当
按照如下约定作出相应行为:
    1.1 刘某娟应于收到宏达矿业支付的第一笔 270 万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
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刘某娟应在收到宏达矿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
其偿还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宏达矿业的执行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
    2.双方确认,刘某娟按照本协议第 1 条的约定履行全部执行撤回义务后,就
本协议项下借款纠纷执行案件,双方就债权的清偿及案件费用的承担,按以下方
式和期限支付:
    2.1 双方确认,本次执行案件项下宏达矿业总计应当还款数额共计为 1,630
万元。
    2.2 双方签署后,宏达矿业向刘某娟支付 270 万元;
    2.3 宏达矿业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偿还 270 万元;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 270 万元;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之前偿还 270 万元;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之前偿还 270 万元;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偿还 280 万元。
    2.4 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执行费由宏达矿业承担,因本协议项下案件产生的
其他费用刘某娟不再向宏达矿业主张。
    2.5 宏达矿业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协议
项下执行文书确定的借款纠纷,刘某娟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
中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
金、刘某娟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近期,公司与执行申请人王某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订了
《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确认并同意,宏达矿业作为本协议项下执行案件债务人对申
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中债务本金人民币 1,700 万元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清偿: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宏达矿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权清偿人民
币 2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5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付 700 万元;2020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0 年 2 月 29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0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宏达矿业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700 万元债权清偿后,申请
执行人所享有的对宏达矿业剩余本金债权人民币 300 万元及债权利息 9,185,754
元所对应的债务由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无论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
承担和履行债务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对宏达矿业剩余债权均与宏达矿
业无关,申请执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宏达矿业主张该剩余债权。
     三、 本次执行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前已根据相关终审判决结果对刘某娟、王某案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金
额 4,79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42 号公告。近日,公司与刘某娟、王
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与刘某娟、王某达成和解,并支付对方合
计 3,330 万元。
     根据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和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先前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承诺,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负债和担保事项遭受实际损失,由
中技集团承担。因此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 3,330 万元由中技集团最终
承担。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中经审计财
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