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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结果的公告2020-10-21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36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为: 41,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上海市高院”)对丁某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宏达矿业”)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丁某的诉讼
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鉴于上述判决为法院的终审裁定,且此前公司已经内部核查,确认与丁
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本案有关被告已就上述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综上所述,上述案件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不会产
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因与公司等相关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丁某将公司起
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41 号
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4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共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吕某东主张已向丁某归还涉案款项,丁某对此不予认可。共同被告吕某东就
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上海市一中院
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
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
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至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13 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丁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民事裁定,
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2020)沪民终 500 号民事裁定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吕某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向上海市公安局报告
后,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立案。丁某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告
知书》未经质证从而认为一审审理程序瑕疵,缺乏依据,且该情况不影响涉案事
实等的认定。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已向丁某出示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并听
取其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
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已立案
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依法
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
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丁某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为法院的终审裁定,且此前公司已经内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
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本案有关被告已就上述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
部门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综上所述,上述案件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不会产生负
面影响。同时,针对公司正在诉讼进展中的同类案件,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
员积极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