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6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仔细的审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
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本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徐隽文 芮逸明 储卫国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