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
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的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报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
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关于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各方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等公允
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以市场化为原则,并根
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
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协商定价。
我们同意本次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事项
四、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并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龙净水业 2016 年度审计
报告》,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龙净水业 2017
年度审计报告》,龙净水业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为 9,038,769.99 元,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5,498,603.46 元,前述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计实现净
利润为 14,537,373.45 元,累计完成业绩承诺比例为 71.97%,低于业绩承诺金额
5,662,626.56 元。
补偿义务人应支付本公司现金补偿款合计为 18,907,965.68 元,其中,补偿
义务人傅军敏应补偿 17,017,169.12 元,补偿义务人钱建斌应补偿 945,398.28 元,
补偿义务人王建均应补偿 945,398.28 元。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徐隽文 芮逸明 储卫国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