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4-24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公司管理层提前向我们提交了《公
司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
资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事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
的审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各方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等
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以市场化为原则,并根
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
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协商定价。
我们同意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认为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较为合理,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徐隽文 芮逸明 储卫国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