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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出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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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055 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2-008),《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
区翡翠路1118号出版传媒广场一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328,158,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55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时代出版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328,097,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1、《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
                              数的 99.9813 %)、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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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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