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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西洋:大西洋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31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 1 人。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内容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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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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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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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情况紧急,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返回公司。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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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四)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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