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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11-04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0-05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 300 万元,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186.98 万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166.177 万元,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77.5893 万元,合计
1,830.746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
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案件涉及
业绩补偿款项系计入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该诉讼事
项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
大影响。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依法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
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提起诉讼,要
求前述被告立即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向赣州方通公司给付 2018 年
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661,770 元;向赣州方通
公司给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775,893.21 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五
                                       1
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一: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二: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一: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4、被告二:李桂生
    5、被告三:方媛
    6、被告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7、被告五: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公司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
媛签署《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新世纪公司将持有的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51%股权以人民币 10798 万元转让至公司,目标公司和新世纪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即被告李桂生、方媛夫妇对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
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等。之后,公司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
价款,新世纪公司亦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51%股权过户至公司持有。2017 年 12
月目标公司名称变更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利润补偿”的约定,新世纪公司对赣州方通公司
自 2015 年至 2019 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作出了如下承诺:2015 年度不少于
1871.66 万元、2016 年度不少于 2064.81 万元、2017 年度不少于 2223.07 万元、
2018 年度不少于 2223.07 万元、2019 年度不少于 2223.07 万元,如赣州方通公
司实现的净利润少于上述金额的,新世纪公司应以货币的方式向赣州方通公司补
足差额。
    关于 2018 年度赣州方通公司利润补偿问题。公司、赣州方通公司与被告新
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七方签订了《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
                                    2
协议,约定新世纪公司需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赣州方通公司 2018 年业绩
补偿款 1,186.98 万元,并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年息 7%支付相应的利息直至
完成补偿,且向公司支付因未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
300 万元;如新世纪公司未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该业绩补偿款、利息及违
约金,则新世纪公司应额外支付尚未支付款项的利息,利率按前述年利率 7%的
双倍即年利率 14%计算、本金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利息及违约金的剩余金额合计计算;且对新世纪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李桂生、方
媛、于都长运公司、铭顺公司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到期后,新世纪
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长运公司和铭顺公司均未向赣州方通公司、公司清偿
相关债务。
    关于 2019 年度赣州方通公司利润补偿问题。2019 年度赣州方通公司实现财
务报表净利润 14,692,406.79 元,与新世纪公司承诺的税后利润 22,230,700.00
元相比,差额为 7,538,293.21 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9 年度赣州方通公司
审计,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1,797,687.98 元,实际可分配利润为
11,760,000.00 元分配,本次分配后可分配利润余额继续留存于赣州方通公司。
新世纪公司对赣州方通公司持 49%股份,应分得当年股利 5,762,400.00 元。根
据前述计算,2019 年度新世纪公司未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的净利润,其应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向赣州方通公司补偿金额为 1,775,893.21 元;且被告李
桂生、方媛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未按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款的给付义务。
    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
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
    2、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
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
限公司给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 7%计算为 760,317 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业绩补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业绩补偿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 14%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违约金合计为 901,453 元);
                                     3
     3、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立即连
带 向 原 告 赣 州 方 通 客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给 付 2019 年 度 业 绩 补 偿 款 人 民 币
1,775,893.21 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方通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以 1186.98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7%计算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50 万元;
     (三)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方通公司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775,839.21 元;
     (四)被告李桂生、方媛对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六)被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 50%的
清偿责任;
     (七)被告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
公司依前述第四、五、六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
运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方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7,083 元,由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11,400 元,由被告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长运公司、
铭顺公司共同负担 115,6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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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
案件涉及业绩补偿款项系计入子公司赣州方通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该诉讼事项不
会对公司及赣州方通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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