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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2023-04-2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原则、 程序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作向总
经理请示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
    第四条   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
活动) 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
式请示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经理层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进行报告。经理层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经理层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
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在董事会上报告经理层半年度、年度等工作开
展和完成情况,听取董事会意见建议并接受问询。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出现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层认为董事会应当知悉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进
行专项报告。董事会或董事可依法要求总经理就某项重大决策或重点工作
进行专项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按董事会的
意见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给董事会。
                              第四章 报告内容
    第九条   经理层定期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理层履
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资产管理及处置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对公司发展及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主要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
    (八)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根据董事会或董事要求,及总经理认为董事
会应知悉的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长
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质询机制。公司董事长、董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
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或 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报告。事
件处理完结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情况。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
事件包括:
   (一)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 )发 生 重 大 人 事 安 全 事 故 、 设 备 事 故 、 质 量 事 故 及其他对公司经
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
告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
等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