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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川药业:关于“济川转债”2019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 600566       证券简称: 济川药业
转债代码: 110038       转债简称: 济川转债     公告编号: 2019-032
转股代码: 190038       转股简称: 济川转股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川转债”2019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1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19年11月13日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
发行的84,316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9年11月
13日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湖北济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名称: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38
    4、可转债发行规模:84,316万元人民币。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
发行。
    5、债券期限: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
月12日。
    6、票面利率:第一年0.2 %,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
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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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
可转债及转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付息方式: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9、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2日。
    10、转股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5月17日起可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41.04元/股。自2018年6月1日起,因实施公
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0.04元/股(具体详见公
司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
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自2019
年6月3日起,因实施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38.81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1))。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2、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公司首次(2017年5月)主体信用评级
结果为“AA”;“济川转债”首次信用评级结果为“AA”;首次评级展望为“稳
定”。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18年6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
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19年6月),
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
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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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
期可转债票面利率为0.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5.0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2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13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19年11月13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到2019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济川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
(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
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
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
息网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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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
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
    电    话:0523-89719161
    联 系 人:证券事务部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电    话:021-68826023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