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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阳钢铁: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0-10-30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的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

及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
计报表净资产的 5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担保。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与其有互相担保关系




                       第二节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应根据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调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业

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信息,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



               第三节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




    (四)资产负债率在 70%



    (六

    (七)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



    (八

    (九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

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第十七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

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我公司无法预料
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利害



     第二十条 公司所担保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将占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董事会应提交议案,交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

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会

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

事

     第二十二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且在知悉后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节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



     第二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依法授权文件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

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特殊情况或数额巨大的,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

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



    第二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

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



    第三十三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

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

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

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

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条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第四十三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五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