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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9-02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 2019-095
债券代码:136713              债券简称:16 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08

2、回售简称:康贝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5、回售撤销期间: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20日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9月26日

7、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有权在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6康恩贝”,债券代码:13671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
第3年末决定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
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20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
率为5.37%,并在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年9
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康恩贝”
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6康恩贝”票面利率的决定。
    4、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
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5、根据2019年6月21日上交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
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6、本次回售等同于“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9年9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康恩贝”债券,请“16康恩
贝”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7、本公告仅对“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8、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康恩贝”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康恩贝”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16康恩贝”公
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8月修
订)中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的要求,
现将本公司关于“16康恩贝”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做第三次提示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康恩贝”,债券代码“136713”。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
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
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
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调整幅度及关于投资者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支付的具
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6年9月26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期: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
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
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5、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
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
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
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票面总额的本金。
    1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
元信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
司主体信用和本次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17年5月31日,鹏元信评出具
了2016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
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8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7公司债
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19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8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稳定。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联席主承销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承销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的
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
票面利率。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票面利率为
3.17%,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220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的票面
利率为5.37%,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8
    2、回售简称:康贝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
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
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根据2019年6月21日上交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
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
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
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
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
“16康恩贝”票面利率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9月26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
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6康恩贝”,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康恩贝”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
率为3.1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7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
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
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康恩贝”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
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
2019年9月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8,申报方向为卖出。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
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
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9年9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日期         内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8 月 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8 月 2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8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9月2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9月4日           回售登记期第一天
9月5日           回售登记期第二天
9月6日           回售登记期第三天
9 月 1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9 月 24 日       发布回售结果公告

9 月 26 日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



    十、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康恩贝”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9年9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康恩贝”债券。请
“16康恩贝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
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康恩贝”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6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2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