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1-01-09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长电科技”)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3,254,429.65 美元加工费和迟延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已
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电科技就其与芯动技术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芯动科技有限
公司、亨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向江苏省无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悉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郑力
2、被告一: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
住所:萨摩亚,阿皮亚,海滩路 NPF 大楼一层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
(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er,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Beach
Road,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肖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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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二: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 7 号 14 幢 1-5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敖济康
4、被告三: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 99 号 D605-610 室
法定代表人:敖海
5、被告四:亨通电子有限公司(Smart Server Electronics Limited)
住所:G/F 257 TAL NAM ST SHAM SHUI PO KLN,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肖文君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 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原告作为承揽人
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交易模式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
被告三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后按被告
要求发货及开具发票;在 2018 年 3 月前,被告要求原告把相应发票开具给被告
一,在 2018 年 3 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把此后对应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四。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一、被告四开具发票总额
16,113,211.68 美元,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被告一共计付款
2,858,782.03 美元,尚有 13,254,429.65 美元款项未支付。根据原告和被告一
签署的加工合同约定,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迟延支付加工费的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内容
1. 判 令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 被 告 三 、 被 告 四 向 原 告 支 付 加 工 费 共 计
13,254,429.65 美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018 年 7 月 25 日前共计 271,220.65 美元,2018 年 7 月 26 日后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13,254,429.65 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
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后,以 13,254,429.65 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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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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