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08-15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9-038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8,005.37 万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
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近日
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 103 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2016 年度、
2017 年度业绩未达预期,根据新华医疗与隋涌、苏晓东、邱家山、魏旭航、李
健、罗在疆、阳仲武、杨远志、方怡平等 9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隋涌等 9 名自
然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隋涌等 9 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 2016 年度、2017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作为原告分别请求法院判令隋涌等 9 名自然人立即支付原告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立即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
延迟支付的利息、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利润补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
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
    (一)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隋涌、邱家山、阳仲武、魏旭航、罗在疆、方怡平、李健、苏
晓东、杨远志。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润补偿款;
    2、判令被告立即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
付的利息;
    3、判令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利润补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在 2014 年 4 月 18 日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
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原告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目标公司成都英德净利润较低者计算向原告作出业绩补偿。按照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按照可比口径,2016 年成都英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57.83 万元,该年业绩承诺金额为 4,580 万
元,未完成业绩指标金额 9,637.83 万元。按照《补偿协议》第 6.1 条的约定,补
偿金额=(英德公司 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英德公司 100%股权当期实
现净利润数)×2=19,275.66 万元;2017 年成都英德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4,684.86 万元,该年业绩承诺金额为 4,680 万元,未完成业绩指标金额
9,364.86 万元。按照《补偿协议》第 6.1 条的约定,补偿金额=(英德公司 100%
股 权 当 期承 诺 净 利润 数 - 英德 公 司 100 % 股 权 当期 实 现 净利 润 数 )× 2 =
18,729.72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合计业绩补偿额为 38,005.37 万元。
    按照《补偿协议》第 6.2.1 条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的比例为其所持成都英德
股权占被告合计持有的成都英德股权的比例,各被告应支付补偿款金额为补偿金
额总额乘以各自应承担比例;延迟支付利息按照未付部分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按照 6.2.5 条的约定,各被告对上述补偿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隋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13,253,364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12,877,991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
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
止)。
    (二)被告邱家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12,182,575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
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
之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11,837,530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
    (三)被告魏旭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6,827,378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6,634,007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
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罗在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6,827,378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6,634,007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
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6,827,378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
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
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6,634,007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
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被告方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3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5,754,725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5,591,735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
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七)被告阳仲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2,137,244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2,076,711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
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八)被告苏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11,109,925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
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
之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10,795,260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
    (九)被告杨远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补偿款 2,544,834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
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
日止);2017 年度利润补偿款 2,472,757 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
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利润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十)被告隋涌、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阳仲武、苏晓
东、杨远志对上述九项判决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79,993 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81,995 元,由被告隋涌、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阳仲武、
苏晓东、杨远志共同负担 797,99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
产生负面影响。
    为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 103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