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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0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1 月 18 日、1 月 1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
值累计超过 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
除重整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
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1 月 18 日、1 月 1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
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
动情形。
    二、管理人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二)公司重整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
出(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
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
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 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国家法律规定重整时间为 6 个月,到期后可延长 3 个月,公司将积极配合法
院、管理人的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力争提早完成。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
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临 2020-064、临 2020-069、临 2021-002 号公告。
    (三)业绩预告情况
    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
公司预计 2020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 80 亿元-85 亿元;因需计提减值损失及逾
期债务违约金,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亏损 13 亿元-15 亿元,预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将亏损 8 亿元-10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临 2021-003 号公告。
    (四)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目前公司及控股
股东除重整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
购、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
者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六)经公司核实,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
退市”第 13.4.14 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
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
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管理人、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管理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公司管理人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经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
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