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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控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受审
计委员会领导。内控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完善风险
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控部门的所有权利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方
可执行。证券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确定关联人名单,审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部收集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控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