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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9-025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不产
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
调整。

    一、概述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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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
  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
  和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
  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进行处理。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
  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
  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
  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
  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
  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以及可比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 2019 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
  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金融资产类别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元)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元)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9,430,000.0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59,4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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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相关规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执行,
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
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
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合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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