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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财务管理制度2019-04-2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
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的子公
司。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及会计信息
质量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
分别为每半年、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五条 公司的所有会计记录都用中文书写。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管理会计
档案等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
准则》、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实行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
单独核算、分公司内部报账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
制定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
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
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授权管理,禁止分公司实
施超越授权以外的财务行为。
    第十二条   分公司单独核算,管理区及其他下属单位对
分公司报账,由分公司统一计算盈亏。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企业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务会计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财经
纪律;健全财务机构,配齐、配强财会人员,保证财会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核算、控
制及监督等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的财务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财会人员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
设臵岗位。
    第十五条 公司对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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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制。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推荐,依据程序聘任。分
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分公司对管理区及其下属单位也
应实行会计委派。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新任用的财会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财会等
相关学历,经同级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考核批准后试用。试
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第十八条   公司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
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
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企业财务部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财务人
员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门的意见,企业财
务部长、副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企业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财
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
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第五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
    (一) 货币资金管理


                                               - 3 -
    1.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及企业经公司批准后在银行
开设账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2. 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公司所有的货币资金收入
上解公司,支出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3. 强化货币资金的预算约束。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
经营及投资计划,科学编制货币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
    4. 加强现金管理。一切现金收入必须纳入会计账内管
理,严禁公款私存和资金体外循环。严禁白条顶现金、白条
套取现金、白条报销现金等行为。不得保留账外现金,超过
银行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存入银行。
    5. 定期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按月核对企
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数额,及时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
    6.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的
印章和空白支票,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二) 应收款项管理
    1. 加强应收家庭农场款的管理。对于年初签订的农业生
产承包协议所载明的承包费,年末要全额收回,严禁各种形
式的垫付款项。
    2. 严格执行产品(商品)赊销行为和采购物资预付款项
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
及时清理回收。逾期不能回收的,由批准人、经办人负责偿
还。产品销售必须采取先款后货形式进行,特殊情况需赊销
的,必须在对方有抵押或有担保的情况下进行,赊销额不得
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 70%;凡是采取赊销的要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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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赊销对象累计赊销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的,必须
报公司批准;坏账处理必须履行完整的法律手续,并报公司
批准。
    3. 定期清理债权。财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业务方定期
核对往来款项,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4. 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
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十二条 存货管理
    (一)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健全采购责任制度及验收、
计量、验质手续。落实保管人员责任,严格出入库手续,防
止跑冒滴漏。大宗商品的采购要履行招标程序。
    (二) 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调配、销
售程序;对尚未及时售出的产品要加强保管,防止霉变、损
失。
    (三) 坚持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
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年度内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盘点,
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各项物资财产安全、完整;发现
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存货盘亏、
损毁必须报公司批准。
    (四) 积极处理超贮积压物资,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
用,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
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


                                                 - 5 -
准备。
    (六)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将处臵收入扣除账面价值
和相关税费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后的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跌价准备
后的金额。公司发生的存货盘亏,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
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固
定资产的购建、更新、使用、报废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认真履
行招投标、比质比价采购及合同签订等程序;加强对在建工
程项目的监督,已完工在建工程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入手
续。
    第二十五条 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
账面价值,除农业分公司执行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外,公司及其它企业可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司及企业
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一
种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
查,未使用、不需用、盘亏、毁损、淘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
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处理,年度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
面的清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单项资产或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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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
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
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
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应
予以确认:
    (一)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 规范无形资产管理。对购买或开发形成的
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纳
入账内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
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不应摊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
将其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一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对无形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
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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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控
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分别采取权益法或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处臵,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
价款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金融负债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
确定合理的资债结构,并实施资产负债结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需向公司提出借款
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借款。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将借款用途,还款日期等要素向公司进
行申报,公司依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及时兑现员工及临时
雇用人员的薪酬。
    第三十七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应当将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十章 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
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
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费用预算,不得突破公司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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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费用指标。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公司
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
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
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开展进出口业务收
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
件处理。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
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不得混淆
各项支出的范围。


               第十一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完善对农业生产承包
协议管理,保证生产承包费收入的真实准确,依照权责发生
制的原则在受益期内确认收入。加强农产品销售收入、工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管理,认真执行收入准则,不得虚列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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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
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
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
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六条 科学编制盈亏预算。将收入、成本、费用
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
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
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用
盈余公积弥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
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
会决议。
    (四)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前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
履行程序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
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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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管
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
    (一) 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告附注及其他附表。
    (二) 中期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及其它附表。
    (三) 季度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
附表。
    (四) 其它需要报送的财务资料。
    第五十三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能力、资
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一) 变现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两
个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二) 资产管理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
账款周转率、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的三个指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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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净资产
    (三) 负债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 投资收益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每股净资产、净资
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三个指标。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普通股股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
在普通股)
    (五) 现金流量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现金获利指数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
金流出
    现金获利指数=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额/年度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量×10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
股本总额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企业的财务总监,年末向公司
述职,公司依据相关考评制度规定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
果进行奖惩和解聘。企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本企业的财
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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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
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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