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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2019-04-2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子公司财
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
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一定股份,
并对其能够实行实际控制,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
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出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50%以上(不含50%)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出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低于50%(含),但能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
实质性影响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
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
做好对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内控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责任与权限
       第五条   基本责任:
    (一)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
责;
    (二)对本企业盈利状况、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三)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负责;
    (四)对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物
力资源负责;
    (五)对维护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负有
相对责任;
    (六)在遵循企业治理准则的基础上,接受公司对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七)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
确提供和上报有关报表及相关资料;
    (八)承担公司以其它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   基本权限
    (一)拟订并推行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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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聘免和
配臵经理层及管理人员;聘用和辞退各类员工;
    (三)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以
及债权债务转化与处臵;
    (四)在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原则和企业章程所规定权限
范围内,对其所管理的资产享有使用维护权和增设交换处臵
权;
    (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投资和经营项目的
策划、筛选、决策权;
    (六)与公司有关规定及子公司章程不相抵触的其它生
产经营和管理权限;
    (七)上述以外未提到的权限,按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三会”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
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在其
出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
及日常管理活动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
职能。
       (一)每年1月30日前,子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年度董事
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 审议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审议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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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批准子公司员工报酬和福利议案;
    5. 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子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会,且必须先
于公司召开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前20日;子公司年度股东会
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 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事
项。
    (三)为了不影响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公司收到子公司有关上述事项的议案后,可先由经
理机构出具意见并委派相关人员在子公司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如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后对有关上述事项进行
了修改,则公司经理机构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组织子公
司再行召开股东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修改。
       第八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
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
“三会”工作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
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
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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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经理办公会会议纪录等重要文
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其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
事,推荐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财务总
监的权利。公司履行上述权利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
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
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中过半数;
    (三)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
荐的人选担任;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
该子公司监事;
       (六)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
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七)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其任职期间,接受
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设臵财务总监的子公司不得设臵与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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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重叠的副职;
    (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九)子公司必须设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
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
料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十)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应将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等相关资料报各自董事、监事,同时
报公司资产运营部。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董事
会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支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
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
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子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前,应将上述会议审议议案书面报
告提交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按照
公司相关程序形成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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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依此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表达意
见。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内部控制
进行自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和审计部,
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报告的内容要参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
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公
司资产运营部、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该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
来年经营计划。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经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和资产运营部。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
数;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
来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度财务成本的开销及来年计划,包括:
       1. 管理费用计划;
       2. 制造费用计划;
       3. 生产成本测算;
       4. 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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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6. 设备购臵计划及维修计划;
       7. 客户开发计划;
       8. 对外投资计划;
       9. 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
划。
    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
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在经营过程中向公司行业管理部
门和资产运营部提供下列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天内,提供上一
季度及截止报告日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
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
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企业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
包括行业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
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
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
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政策的改变需先报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后,再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子公司要制定相应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各经营环节风险控制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子公司总
经理为经营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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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子公
司经营风险控制进行质询、查问、责成改正;对因风险失控
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
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时,要对该合同执行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将与经营合同对应的
风险评估(表)报告按照子公司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不得拆
分),必须事前报公司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
财务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与同一客户再
次签订经营合同,应当重点关注履约能力和资金结算风险。
       第二十条 在子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程序
后,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等事项必须报公司履行程序后,方可履行子公司的决策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从事股票、基金、
期权、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的金融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
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子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
文、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各类文件制度、重大合同等重要文
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
应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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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
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等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子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
财务部的指导下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营业务。
    (一)子公司一律不得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
济组织提供借款或变相借款(经营范围包含借款业务的子公
司除外);
    (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或从事具有贷款性质的
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三)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或抵押,也不得相互担保;
    (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有权对子公司资金运作、资
金流转情况进行监控,有权对子公司的公司借款、担保借款
按合同协议或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存在资
金或经营风险、违规使用资金,有权下达处理决定,子公司
内控部门、财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制度,
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等资料:
    (一)月度终了3日内上报公司规定的各项月报表;
    (二)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
动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等各项季度报表,并附编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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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提交季度财务分析报告;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
务分析报告及预计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7月10日前送达;
    (四)上报年终决算报告,包括汇编企业户数、预算执
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等,并于次年1月10日前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要加强应收款项的控制管理,建立
应收款项预警制度和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
额度,有效降低坏账、呆账风险,防止发生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单
位往来款项专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经理
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设立分、子公司,需经公司事前审
核同意。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提
出投资建议(含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委托理财、固定资产、
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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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必须向公司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
料,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填写投资项目审批表,由子公司总经理签署;
    (四)子公司将投资项目完整资料报公司履行审批程
序;
    (五)子公司按照其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程序。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
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月至少一次向公司行业管
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需要了解项
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


               第七章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
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关联交易,尤其是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进行
严格管理,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做好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要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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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经理层报告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决策、交易、风险、变更
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合公司董事
会工作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会计报表
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要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
要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生产经营、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审计部要依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并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
离子公司时,要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
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
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目标完成情
况,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评价。子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要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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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理层和全
体员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和约
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坚决执
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
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
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或给公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
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处
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
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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