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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3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
        第一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第三
        被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11,0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
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81 号
    (四)案件原由: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王秉栋,男,1962 年 6 月 28 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
45 号 5 栋 3 单元 103 室,公民身份证号:230102196206283252。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263 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公司董事长。
    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公司法律事务
部工作人员孟昕负责代理本案。
    被告二: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旸公司”),住所
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07-3 号中浩华尔街广场 B 栋-1-3 层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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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
江路 207-3 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张瑛代理本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
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1)黑 01 民初 1554
号。本案定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 14 时开庭审理。
    (二)王秉栋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人民币 1. 1 亿元的民事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1 年 7 月至 8 月,岱旸公司与王秉栋、
乔治、尹作鹏签订了《增资协议》,后又与王秉栋、乔治、乔仕公司陆续签订了
2 份《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建设双城世纪现代城项目、齿轮路项目、哈尔滨
市中央大街辅街西十二道街改造项目。在项目后续开发过程中,岱旸公司终止合
作。王秉栋按照增资协议及 2 份《协议书》的约定,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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