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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市北高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2021-03-31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上海市北高
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独
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1-2023)在具备下列所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2)公司该年度末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除上述分红条件外,未来三年(2021-2023),公司董事会还将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
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
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
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
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