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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
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公告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
路238号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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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2
名,代表股份 882,51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103%。除前述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5.《202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20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1 年财务预算》;
     7.《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2023)》;
     9.《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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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融资计划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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