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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修订稿)2020-08-1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




         2020 年 8 月




             9-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华
创证券已与中毅达签署了推荐恢复上市的相关协议,华创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中毅达恢复上市情况进行
了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2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6
    一、公司基本情况................................................................................................................... 6
    二、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情况 ............................................................................................... 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四、暂停上市情况................................................................................................................. 14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 15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 16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 27
第二节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62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 62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 80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 97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 108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
     分析....................................................................................................................................... 114
第三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 123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3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 124
第四节 核查结论......................................................................................................................... 128




                                                                           3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毅达、上海中毅达、上
                          指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ST 毅达、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
                               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    指
                               100%股权
次交易
厦门中毅达                指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河建筑                  指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观建设                  指   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中毅达                指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毅达                指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毅达                指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中毅达                指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立成景观                  指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                  指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磷瑞阳                  指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瑞阳、标的公司、标
                          指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的资产
东泉粮油                  指   赤峰东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瑞阳新材料、贵州开磷      指   贵州开磷瑞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赤峰开瑞                  指   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开磷天健                  指   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卡帕瑞                指   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兴融 4 号资管计划、资管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指
计划                           计划
信达证券                  指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大申集团                  指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一乙                  指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文盛资产、文盛公司        指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彼岸大道                  指   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小贷、弋阳公司        指   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益安保理                  指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喀什农商行                指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                  指   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


                                     4
太平洋公司           指   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
中纺机               指
                          限公司前身)
湖北宜化             指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禾科技             指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百川股份             指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天化               指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二中院           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即分子中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羟基的醇类,包括
多元醇               指
                          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木糖醇等
                          文盛资产根据上海二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作出的
                          (2001)沪二中执字第 156、158 号裁定,文盛资产
文盛案               指
                          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
                          文盛资产,故该案简称“文盛案”。
                          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
观山湖 PPP 项目      指
                          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创证券、保荐人     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律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天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所             指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贵州省国资委         指   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报告期               指   2019 年
近两年               指   2018 年及 2019 年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5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A 股)    600610
  股票代码(B 股)    900906
  股票简称(A 股)    *ST 毅达
  股票简称(B 股)    *ST 毅达 B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建国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 1999 号 3 号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 440 号金融街海伦中心 A 座 9 层 905 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00164Q
      注册资本        1,071,274,605 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1,071,274,605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22 日
      上市日期        1992 年 8 月 5 日
     董事会秘书       胡家胜
      邮政编码        200086
     互联网网址       www.shanghaizhongyida.com
      电子邮箱        zhongyidash@163.com
      公司电话        18918578526
      公司传真        0476-5999181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
      主营范围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厂。1992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
具《上海市经委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沪经企
(1992)313 号),批准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社会个人股 1,500 万元,B 股股票 7,000 万元,向社会法人募股 1,300 万元。

    1992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 18 号

                                           6
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 1,381 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
折股 1,101 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 130 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150 万股,每
股面值 10 元。

    1992 年 6 月 2 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
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 548 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 A 股股票和 B 股股票,并改组
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 号《关于
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
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700 万股。

    1992 年 6 月 22 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
410 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810 万元,其中中方出资 13,810 万元,外方出资 7,000
万元。


     (二)上市后至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变动

    1、1993 年送股

    1993 年 6 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
机以 1992 年末总股本 208,095,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本次
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 249,714,360 股。

    2、1994 年送股

    1994 年 4 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
机以 1993 年末总股本 249,714,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本次
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 324,628,668 股。

    3、1994 年股权划转

    1994 年 7 月,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4)318 号文及上海市纺织国
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沪纺国资办字(94)第 012 号文批准,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

                                     7
经营管理公司以所持中纺机股份出资组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
中纺机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现更名为“太平
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2.91%。

    4、1997 年资本公积转增

    1997 年 6 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上市
公司以 1996 年末总股本 32,462.8668 万股为基数,按 10:1 的比例用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共转增 3,246.2867 万股。本次转增股本后,中纺机总股本为 35,709.1535
万股。

    5、2002 年及 2003 年股份转让

    2002 年 12 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23 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沪国资预[2002]421 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 10,355.6546 万股国有股转
让给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腾公司”)。

    2003 年 1 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67 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
国资预[2002]448 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 3,213.8237 万股国有股转让
给广州赛清德。

    本次股份转让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江苏南腾公司”)
持有中纺机 29%股份,为中纺机控股股东,广州赛清德持股比例为 9%,太平洋
公司持股比例为 14.91%。

    6、2006 年股份转让纠纷及 2008 年司法划转

    2006 年 6 月 28 日,太平洋公司分别与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分别将各自所持全部中纺机
10,355.6546 万股、3,213.8237 万股股份转让给太平洋公司。2006 年 9 月 4 日,
上海市外国投资者工作委员会批转了商务部同意中纺机股份转让的批复。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 16、17 号《协助执行
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8
分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7 日分别将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
3,155.6546 万股、1,963.8237 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洋公司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 16-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将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 1,250 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
洋公司名下。司法划转后,太平洋公司持有中纺机 11,692.3535 万股股份,占总
股本 32.74%,重新成为中纺机控股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7,200 万股,
占总股本 20.16%,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赛清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江苏南腾公司、太平洋公司股份划转至大申集团

    2013 年 8 月 27 日,江苏南腾公司、大申集团和太平洋公司(以下简称“相
关各方”)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
民二终字第 112 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12 号调解书”),依法确认《调解
协议书》的内容。在 112 号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相关各方视推进情况,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4 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
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2014 年 6 月 10 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就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登记
在江苏南腾公司名下的上市公司 7,200 万股股份过户给重组方大申集团等事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字第 0013-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7,200 万股
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公司指定的大申集团名下。根据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执字第 80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太平洋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3,060 万股股份司法划转至大申集团。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划转后大申集团共持有上市公司
10,26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28.73%,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8、股权分置改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4 年 7 月,经中纺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中
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14]883 号)批准,大申集
团将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评估值为 83,415.03 万元)作为

                                     9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股改对价的部分成本。上市公司将用上述资产赠与形
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20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完成后,大申集团将按转增后的股本向上市公司全体 A 股流通股东按每
10 股送 4 股的比例进行送股,公募法人股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上市公
司总股本由 357,091,535 股变更为 1,071,274,605 股。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除东浩环保
84.6%股权外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或与上述
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出售给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太平洋公司,
资产包中包括 7 家子公司股权,资产出售标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
共计 16,035.61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5 日,上述交易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大申集团持有上市公
司 276,908,627 股股份,占总股本 25.85%,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何晓阳;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厦门中毅达的 100%股权,主营业
务为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和苗木产销等。2014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名
称变更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约定:受让太平洋公司非流通股而成为上市公司二股
东的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即复牌日)
起 2 个月完成对上市公司持有的东浩环保 84.6%股权的收购。2015 年 4 月,南京
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对于东浩环保 84.6%股权。至此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原
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全部置出。


     (三)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所持股份被强制司法划转

    2015 年 4 月,大申集团将其持有的 2.6 亿股股票出质给信达证券并融入资金,
因其多次违约,信达证券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执行。2017 年 11 月,上海市一中
院裁定对标的股份进行拍卖,但 2 次均流拍。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海市一中
院向信达证券送达“(2017)沪 01 执 794 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大申集团
持有的*ST 毅达 2.6 亿股限售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27%)的冻结,将
标的股份作价 505,232,000 元交付信达证券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因信达证


                                     10
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为大申集团该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故在本
次权益变动中,标的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办理完解除冻结并过户登记至该资
管计划名下。本次强制司法划转后,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股比例为
24.2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
为行使股东权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股)                  (%)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
 1                                                      260,000,000                  24.27
                 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2,070,605                   9.53
 3                     倪赣                              18,500,000                   1.73
 4       上海南上海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10,296,000                   0.96
 5                    俞仲庆                              7,101,650                   0.66
 6                    钱光海                              6,567,900                   0.61
 7                    林泽豪                              6,097,490                   0.57
 8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5,148,000                   0.48
 9                     俞雷                               5,106,114                   0.47
 10                   黄菊妹                              5,010,000                   0.46
                    合计                                425,897,759                  39.7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
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上市公司 24.27%的股票。资管计划的基本
情况如下所示:

       控股股东名称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信达证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                                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
         管理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
                       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
         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                      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11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1、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增强稳定性的措施

    资管计划设立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管理人为信达证券,托管人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国信达,其持有 127,027,521.76 份次级
份额,资管计划无其他委托人,目前资管计划仅持有公司股权。根据《信达兴融
4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信达兴融 4 号分级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1)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其有权根据《资管合同》和《计
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行使资管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
资人权利;停止办理资管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资管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资管
计划的运作。

    (2)优先级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
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
办理退出业务。

    (3)次级份额委托人不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4)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或管
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资管计划应当终止。

    结合前述约定,资管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有权决定
资管计划的存续或终止。如信达证券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次级份额委托
人将无法办理退出业务。

    信达证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其
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期间,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
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
资管计划将不对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12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
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管
计划的管理人,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次级份额持有人中国信达不可以
进行份额转让。另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信达证券的承诺,
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
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信达证券将不会办理次级
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
份额的退出。因此,资管计划的结构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能够保持稳定,公司的
控制权亦能够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为增强稳定性,信达证券(代表资管
计划)已出具股份锁定的书面承诺,同时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进一步
承诺在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
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份额的退出。

    2、信达证券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内部决策机制

    2019 年 1 月,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更好的代表资管计划行使
实际控制人权利,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信达证券陆续在全公司范围挑选审计、财
务、投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中毅达工作组,专门负责对公司历史情况的梳
理、调查、恢复公司正常运转等工作。2019 年 3 月,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提出临时提案,提议免去张培、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
宋欣燃的董事职务,免去陈锋平的监事职务,提名马建国、钱云花、肖学军、严
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任四名非独立董事来自于信达证券专门成
立的中毅达工作组。董事会完成改组后,聘任了新的管理层,并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审慎、科学地进行决策。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主要通过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方式,代
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内部决策流程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

                                   13
议材料后,由信达证券安排专人发起关于行使中毅达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请示,经
信达证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等部门会签后,报合规总监
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审批,并根据具体事项选择是否报资产保全工
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阅示或审批。请示获批后,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行使股东
大会投票权。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资管计划现持有公司 26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7%,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在其他委托人退出后,中国信达成为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持
有 127,027,521.76 份次级份额。

    信达证券设立资管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系信达证
券的独立业务行为。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 151 号令)的相关规定,资管计划
的资产独立于信达证券的固有资产;信达证券的投资主办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投资决策,结合对证券市场及标的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
令;信达证券设有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资管
计划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综上,中国信达为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中国信达对信达证
券的控制权不影响信达证券独立履行管理人职责,信达证券可以独立运作资管计
划的资产,并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


四、暂停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
127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暂停公司 A 股和 B 股股
票上市。


                                    14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中毅达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编号:中
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毅达合并口径的简要
财务信息如下: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25,049.39                 1,700.86
负债总额                                     120,611.76               49,907.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4,437.63               -48,206.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437.63               -48,206.98


     (二)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9,939.00                           -
利润总额                                       3,003.58               -50,360.29
净利润                                         2,598.40               -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98.40               -50,360.29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442.97                 -740.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77.88                529.4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661.82                 129.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146.44                  -48.30

    2019 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明显改善:总资产由 2018 年末的 1,700.86 万元
增加至 2019 年末的 125,049.3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 2018 年末的
-48,206.98 万元增加至 2019 年末的 4,437.6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由 2018 年的-50,360.29 万元增加至 2019 年的 2,598.40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由 2018 年的-740.44 万元增长至 2019 年的 6,442.97 万元。



                                    15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经营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水平显著提高,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盈
利能力。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一)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重组的背景

    (1)上市公司子公司失去控制,主业停滞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上市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
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去控制、主营业
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

    (2)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

    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7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暂停上市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
上市。

    2、本次重组的目的

    (1)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最大程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面对严峻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虽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应对经营困难,但仍
不能在短期内较好地改善经营业绩。若未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仍然亏损,则存在
上市公司股票被退市风险。因此,上市公司购买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以改善上
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注入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赤峰瑞阳 100%股权。目前,赤峰瑞阳主营业

                                     16
务为多元醇、食用酒精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中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
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产品盈利能力稳定。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上半年,
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878.30 万元、114,920.27 万元和 51,492.72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12,029.40 万元、10,485.81 万元和 2,256.10 万元,盈利能力较强。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为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上市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


     (二)重组基本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瑞阳持有赤峰瑞阳 100%的股权。

    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 16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最终赤峰瑞阳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
值为 76,040.64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76,040.64 万元。

    交易完成后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开磷瑞阳。

    3、本次交易标的

    标的资产为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购买资产截至评估
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且经贵州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
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17
     中天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作为最
终评估结论。根据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赤峰瑞
阳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 48,662.80 万元,评估价值 57,252.58
万元,增值 8,589.78 万元,增值率为 17.65%;经收益法评估,赤峰瑞阳 100%股
权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 48,662.80 万元,评估价值 76,040.64
万元,增值 27,377.84 万元,增值率为 56.26%。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评
估结论,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76,040.64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76,040.64
万元。

     5、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76,040.64 万元。根据 2019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与
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 1,000 万元定金;自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即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
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 80%),即 60,832.512 万元 1,上市公司已支付的定金
1,000 万元自动转为部分首期转让款,即在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实际应向开磷瑞阳
支付的首期转让款的金额为 59,832.512 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
20%)的支付安排如下:

     ①赤峰瑞阳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时,
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 2019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开磷
瑞阳支付 1/3 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
诺净利润的 90%(即 7,470 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
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

1
  根据上市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 2019 年 10 月 25 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及 2019 年 11 月
5 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
续办理完毕,且该股权全部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瓮福集团应代上市公司向开
磷瑞阳支付 37,780.726 万元,其余 22,051.786 万元由瓮福集团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开磷瑞阳支付。

                                               18
开磷瑞阳应自 2019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
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②赤峰瑞阳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时,
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 2020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开磷
瑞阳支付 1/3 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
诺净利润的 90%(即 7,920 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
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
开磷瑞阳应自 2020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
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③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 2021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开磷瑞阳支付 1/3 剩余股权转让款。如各利润承诺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之和低于
25,000 万元,上市公司应将差额部分(减去 2019 年度与 2020 年度已补偿的业绩
差额)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
开磷瑞阳应自 2021 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
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2)本次交易支付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转让价款。根据上市
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已于 2019 年 10 月 25 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
上市公司拟向瓮福集团筹借不超过 65,901.888 万元资金,用于向开磷瑞阳支付首
期转让款及部分剩余转让款。瓮福集团的实际代付款项按照 4.75%/年的利率计
收利息,计息期间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上市公司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全部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为担保上市
公司的还款义务,上市公司拟在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后,将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

    本次重组将为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好的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与销


                                     19
售的资产,全面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述偿还借款本息事项将对上市公司
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在未来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还将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
开展融资,增加自身的资金实力。上市公司拟以其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偿还瓮福
集团的借款本息,避免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上市公司的收购资金来自于瓮福集团的借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持有信达证券、瓮福集团 5%以上股权,信达证券、瓮福集团存在关
联关系。

    6、标的资产交割

    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之工商变更登记核准日为标
的资产交割日。2019 年 11 月 5 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核
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江苏开磷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7、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重大资产收购协议》,拟购买资产为赤峰瑞阳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赤峰瑞阳将成为上海中毅达的控股子公司,其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
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拟购买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及损失由开磷
瑞阳承担,并由中毅达自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如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足以
满足扣除要求,中毅达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开磷瑞阳赔偿中毅达的全部
损失。

    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如专项审计结果认定标
的资产发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0
     (三)本次重组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1、贵州省国资委的批准

    2019 年 10 月 14 日,贵州省国资委完成对赤峰瑞阳 100%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的备案(备案号:黔国资评备【2019】16 号),并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瑞阳
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所持赤峰瑞阳 100%股权事项有关事项的批复》 黔国资复
产权[2019]101 号),同意开磷瑞阳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赤峰瑞阳
100%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在贵州省国资委评估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

    2、交易对手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 年 10 月 15 日,开磷瑞阳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开磷瑞阳以贵州省
国资委备案价格,即 76,040.64 万元,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赤峰瑞阳 100%
股权,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前述交易对价进行交易。

    3、上市公司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

    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21
     (四)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过户

    2019 年 11 月 5 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
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开磷瑞阳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五)瓮福集团借款及赤峰瑞阳股权质押情况

    1、公司向瓮福集团借款及股权质押的背景

    (1)公司为恢复主营业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赤峰瑞阳股权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上市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
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为彻底解决主营业务停滞、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问题,公司积
极遴选优质资产,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通过综合比较标
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规范运营等因素,最终选择在多元醇行业
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赤峰瑞阳作为重组标的资产。

    (2)公司收购资产时存在被立案调查、失信等情形,不具备发行股份条件,
融资难度较大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时,公司仍存在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具备发行
股份的条件,因此公司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同时,因
公司“失信”状态未完全解除,主要子公司失控、主营业务停滞,不具备向金融
机构融资的能力,自有资金亦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在融资面临极大困难的情况
下,经公司积极沟通协调,寻求瓮福集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支付收
购赤峰瑞阳的股权转让款。瓮福集团作为化工行业的领先者,与中国信达保持着
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丰富的化工行业经营及管理经验,认同公司为恢复持续经
营能力收购赤峰瑞阳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9 年 10 月 25 日,上市公司、瓮福集团、开磷瑞阳签订《借款及委托代
付协议》,约定中毅达向瓮福集团借款不超过 65,901.888 万元用于支付开磷瑞阳
的首期及后续部分股权转让款。2019 年 11 月 7 日,瓮福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开

                                   22
磷瑞阳支付首期款项,赤峰瑞阳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上市公司的
主要经营资产。公司将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

      2、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瓮福集团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与
条款如下:

      (1)基本安排

      中毅达持有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予瓮福集团。

      (2)被担保的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本金(不超过 65,901.888 万元)和
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或罚息等应付款项的权利。

      截至本核查报告披露日,瓮福集团具体代付安排及实际代付款项情况如下:

 序                                              付款金额
                      付款进度要求                                 履行情况
 号                                              (万元)
 1     重大资产购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1,000.000        已支付
 2     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   37,780.726         已支付
 3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                      22,051.786         已支付
       2019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
 4                                                 5,069.376        已支付
       除业绩差额后支付
                            小计                  65,901.888           -
       2020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                 2021、2022 年的剩
 5                                                 5,069.376
       除业绩差额后支付                                        余转让款的支付安
       2021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                 排,可由各方另行
 6                                                 5,069.376
       除业绩差额后支付                                        约定
                            小计                  10,138.752           -
                            合计                  76,040.640           -

      (3)瓮福集团实现质权的条件

      《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所约定中毅达的义务:(1)中毅达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偿还全部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如中毅达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完毕全部实际代付本金及其利息的,应不
晚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实际代
付款项的还款期限。在中毅达清偿完毕所有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之前,中毅达
不会要求赤峰瑞阳向中毅达进行分红;(2)中毅达应按照代付款项的 4.75%的

                                       23
年利率向瓮福集团支付实际代付款项利息,计息期限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瓮福集团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中毅达违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和义务或发生《借款及委托代付
协议》所述的任何影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正常履行的违约情况;(2)中
毅达违反《股权质押协议》的任何约定;(3)中毅达或赤峰瑞阳申请(或被申
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
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中毅达发
生危及、损害瓮福集团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在发生质权行使情形后,瓮福集团有权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质权:(1)将标
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2)将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股权评估值向瓮福
集团抵偿瓮福集团对中毅达享有的主债权。

     3、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1)公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盈利能力强、现金流情况良好

     2019 年 11 月上市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 100%的股权,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
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应收账款余额较低、账龄较短,
回款情况良好。2017 年至 2019 年赤峰瑞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分别
7,583.98 万元、10,819.94 万元和 19,427.94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重
大资产购买时的业绩承诺,赤峰瑞阳预计 2020 年、2021 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8,800 万元、7,900 万元,若业绩承诺能够实现,预计 2020 年及 2021 年赤峰瑞阳
将产生不低于 1.50 亿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除需要保留的必要营运资金外,其
余资金可作为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来源之一。

     (2)公司逐步恢复融资能力

     2019 年,公司通过更换董事会及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解决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和债务问题,处置失控子公司,收购赤峰瑞阳,恢复了公司的


                                    24
正常经营,并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及账户、资产被冻结的状态,融资能力逐渐
得到恢复。

     目前公司正在与数家银行接触,商议银行贷款事宜。截至目前,已获得银行
授信额度共计 1 亿元。后续根据资金需求,公司可能会获得其他银行的授信。

     以上银行授信可增强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为偿还向瓮福集团借款提供资金
支持。

     (3)通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

     恢复上市后,公司亦具备相应股权融资的条件。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方式进行融资,解决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总股本
30%的股份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4)积极推进并购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偿债能力及融资能
力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做强做大化工及精细化工相关产业,继续寻找并遴选
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具备条件后,公司将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优质资产,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及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购买及债务重组后,主营业务得以恢复,持
续经营能力明显改善,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为稳定,融资能力逐渐恢复,
已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并可
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因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
险较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
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或安排

     为消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以下措施或安排:

     (1)协调瓮福集团,对延长公司偿还借款的期限和解除赤峰瑞阳的股权质


                                    25
押做出明确安排

    2019 年 11 月 1 日,瓮福集团出具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期限内主动
要求行使质权,在上海中毅达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集团借款
的可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海中毅达商议解除
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020 年 8 月 10 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

    如中毅达恢复上市,瓮福集团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赤峰瑞阳 100%
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如中毅达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的
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
清偿日延期期间,中毅达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中毅达在清偿日
延期后仍不能清偿,应不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
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2)控股股东承诺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

    2020 年 7 月 3 日,资管计划作为控股股东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
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
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2020 年 7 月 2 日,信达证券作为资产计划的管理人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
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26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
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控股股东及瓮福集团已经作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安排。

    5、瓮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其
他协议或安排

    瓮福集团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资
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经核查并根据瓮福集团、兴融 4 号资管计划出具的相关承诺,瓮福集团与资
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一)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1、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1)上海中毅达处置的 5 家子公司

         被投资单位名称             简称      丧失控制权的年份   持股比例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河建筑        2017 年          51%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毅达       2018 年         100%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毅达       2018 年         100%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毅达       2018 年         100%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中毅达       2018 年         100%


    (2)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

    1)上河建筑

                                   27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公司已披露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6 月 30 日审计报告》(亚会 B 审字(2016)
1484 号)、《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的信息,上河建筑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上河建筑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经福建省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423585340237E。上河建筑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为 1,166 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 699.60 万元、杨丁辉出资 466.40 万元,持股比
例分别为 60%、40%。
    2013 年 3 月 5 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 2,566 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
1,539.60 万元、杨丁辉出资 1,026.4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60%、40%。
    2014 年 5 月 15 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 3,566 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
2,139.60 万元、杨丁辉出资 1,426.4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60%、40%。
    2014 年 11 月 25 日,廖成皓将所持有上河建筑 60%的股权转让吴捷春,杨
丁辉将所持有上河建筑 5%、3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黄德利、吴捷春,转让后吴
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 95%、5%。
    2014 年 12 月 18 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 6,566 万元,其中吴捷春出资
6,237.70 万元、黄德利出资 328.30 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 95%、
5%。
    2015 年 7 月 23 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 16,666.00 万元,其中吴捷春
出资 15,832.70 万元、黄德利出资 833.30 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保持不
变,分别为 95%、5%。
    2016 年 9 月 8 日,上海中毅达按照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河
建筑全部股权评估值 197,827,848.83 元收购上河建筑 51%股权。上河建筑的股东
由黄德利、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 51%股权、
吴捷春持有 49%股权。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上河建筑股东由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 51%股权,平潭鑫运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上河建筑
51%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上河建筑 51%股权,平潭鑫


                                      28
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河建筑 49%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河建筑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2)厦门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部分工商底档资料以及公司已披
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厦门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厦门中毅达系由股东陈国中、陈碰玉(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出资组建的有
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3 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0020002951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厦门中毅达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168 万元,其中:陈国中出资 147.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20.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07 年 6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6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9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按持股比例认缴。增资后,
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939.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
出资 128.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0 年 4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56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
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1,379.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188.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1 年 2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1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45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
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1,775.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242.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3 年 8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61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6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
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2,303.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314.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3 年 9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61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
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4,943.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29
674.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3 年 12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18 万元,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 3,0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
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7,583.84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玉出资
1,034.16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4 年 3 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8,727 万元,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 20,109.00 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实物资产认缴。增资后,
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 25,279.76 万元,持股比例为 88%;陈碰
玉出资 3,447.24 万元,持股比例为 12%。
    2014 年 4 月,陈国中、陈碰玉将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转让给大申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注册资本不变。股权变更完成后,大申集团持
有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
    2014 年 7 月 14 日,大申集团向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纺机”,系上海中毅达前身)无偿赠予其持有的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股权变
更完成后,中纺机持有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2014 年 12 月 30 日,中纺机变更
公司名称为上海中毅达。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厦门中毅
达 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厦门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深圳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深圳全资子
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深圳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毅达经深圳市南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 年 2 月 18 日,上海中毅
达实缴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深圳中毅
达 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4)贵州中毅达

                                   3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贵州全资子
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贵州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8 年 1 月 3 日,贵州中毅达于取得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
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 100%。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贵州中毅
达 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贵州中毅达 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贵州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5)新疆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新疆全资子
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新疆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21 日,新疆中毅达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 100%。

    2017 年 5 月,上海中毅达实缴出资 4,900 万元,实缴出资比例 98.00%。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新疆中毅
达 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新疆中毅达 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疆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处置的 5 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其他公开资料,处置的 5 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如下:

    1)上河建筑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度审
计报告》均确认,上海中毅达 2017 年丧失了对控股子公司上河建筑的实际控制
权,无法对上河建筑实施审计,上海中毅达无法掌握上河建筑 2017 年经营及财
务数据。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上河建筑主营业务为园林、市政工程
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根据公司披露的《福建上河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皖)审字(2017)065 号),上河建筑失控前一


                                    31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2016 年末总资产      2016 年末净资产     2016 年净利润

              工程建筑
  上河建筑                  657,697,000.52       243,691,093.51      69,532,821.29
                施工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上河建筑失控前的经营状况。

    2)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 2018 年丧失了对厦门中毅达的实际控制权。厦门中毅达失控前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2016 年年度报告》,厦门中毅达主营
业务为园林和市政工程,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厦门中毅达 2017 年和 2016
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2017 年末总资产      2017 年末净资产     2017 年净利润

                            323,268,369.76         4,341,492.99    -830,738,330.83
 厦门中毅达   园林绿化   2016 年末总资产       2016 年末净资产      2016 年净利润
                           1,056,914,210.49      834,459,891.38       3,872,754.89

    另据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漳州市龙江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
司关于厦门中毅达苗木存货进行林业调查的说明》,厦门中毅达在福建、广东等
地的苗圃场进行绿化苗木种植。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3)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 2018 年丧失了对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的实际
控制权。上述三家子公司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公开的工商资料,贵州中毅达设立于 2018 年,公司尚未向其实缴出资,
贵州中毅达无实际经营业务。


                                       32
    根据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失控前一年度的
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2017 年末总资产    2017 年末净资产     2017 年净利润

              电子产品
深圳中毅达                  19,689,477.78       19,689,477.78        -310,522.22
              开发
新疆中毅达    工程施工       9,376,213.91       45,182,336.15      -3,817,663.85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
毅达失控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前期判断上述子公司失控的依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1)前期判断上述子公司失控的依据

    1)上市公司丧失上河建筑控制权的依据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出具
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8)070 号),
认为上市公司 2017 年丧失了上河建筑控制权,主要表现如下:

    ①子公司上河建筑的主要领导和员工不服从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不配合股
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达,财务支出也不按照上海中毅达的指示办;

    ②至 2017 年财务报告日未收到上河建筑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不配合公司安
排的年报审计工作;

    ③上海中毅达派驻到上河建筑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因辞职、离岗等原因无一
人在岗履职,上海中毅达未实现重新派出人员。

    2018 年度,因以上失去控制的原因均未得到解决,上市公司继续失去对上
河建筑的控制。

    2)上市公司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控制
权的依据

    中喜会所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9]第 1596 号],认为上市公司 2018 年丧失了
                                     33
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实际控制权,主要表现如下:

    ①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全部失联,不服从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不配合股东之
间的信息交流和传达。绝大部分员工不在岗甚至失联。公司不能够主导其相关经
营活动;

    ②至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
达及贵州中毅达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上海中毅达无法安排上述被投资单位的相
关员工配合上海中毅达安排的年报审计工作;

    ③上海中毅达派驻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
董事会成员、高管因辞职、离岗等原因无一人在岗履职;

    ④上海中毅达无法变更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
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⑤至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
贵州中毅达的绝大部分员工辞职或者离职,没人向公司移交主要资产及负债,公
司并不掌握上述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负债。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开挂牌结束之日,上海中毅达对本次处置的 5 家
被投资单位失去控制权的情况尚未得到任何改善,亦不能对 5 家被投资单位产生
重大影响。

    (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截至 2018 年末,上市公司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
毅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1)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发生减值的迹象

    截至公司召开处置以上 5 家子公司股权董事会之日,上河建筑处于非正常经
营状态;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由于高管失联、员工离职,经营
处于停滞状态;以上 4 家子公司均处于失控状。上述迹象表明,上海中毅达对本
次处置的 4 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均出现减值迹象,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34
       贵州中毅达因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实际开展经营,自设立以来账面价值为 0。

       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

       鉴于公司已经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失去控制,
公司无法掌握上述子公司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处于停滞状
态或非正常的状态,预期无法为上市公司带来现金流入。出于谨慎性考虑,上海
中毅达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对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上海中毅达对拟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当时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
理性。

       3、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

       (1)上市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处置程序
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
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通过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
让所持有的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贵州中毅达 100%股
权、新疆中毅达 100%股权、上河建筑 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
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
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未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①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因公司失去了对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控制,无法了解失控子公司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也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因此,公司以 5 家子公司在公司财
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具体情况如
下:


                                      35
    5 家子公司股权的账面值为 0 元,资产受让方承接的债务合计 994.57 万元。
根据处置时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度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总
额为 2,600.86 万元,资产净额为-46,270.16 万元。

    经测算,5 家子公司股权的资产总额账面绝对值(994.57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2,600.86 万元)的比例为 38.24%,资
产净额账面绝对值(994.57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
资产净额(-46,270.16 万元)的绝对值比例为 2.15%,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②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未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因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以 5 家子公司股权在公司财务报表
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的标准,经测算,上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未超过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因此不构成《上市规则》
第 9.3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综上,公司处置 5 家子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构成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上市公司对于处置 5 家子公司股权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通过公开挂牌处置 5 家子公司股权程序合法合规

    1)5 家失控子公司处置前已履行必要的通知及同意程序

    2019 年 11 月 27 日,平潭鑫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公司拟公开挂牌
转让上河建筑 51%股权后,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同意放
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上河建筑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上
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转
移债务的议案》。

    上河建筑、黄德利另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同意由已剥离
股权的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
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完成公开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36
    公司根据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则,将 5 家子公司的股权在辽宁金融资
产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期间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12 月 27 日,5 家子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 5 元,辽宁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
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受让以上 5 家子公司的股权,
并承接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
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4、结合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分析资产处置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处置为上海中毅达将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
贵州中毅达 100%股权、新疆中毅达 100%股权、上河建筑 51%股权(上述 5 家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根据以上子公司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净资产
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16 年末             2017 年末         2018 年末
上河建筑                    24,369.11             失去控制      失去控制
厦门中毅达                  83,445.99                434.15     失去控制
新疆中毅达                          -              4,518.23     失去控制
深圳中毅达                   1,977.51              1,968.95     失去控制
贵州中毅达                          -                     -     失去控制
审计报告类型          标准无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上河建筑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 24,369.11 万元,2017 年上河建筑未能
如期完成对其 1-4 月业绩的专项审计,且上市公司于 2017 年下半年对其失去控
制,故上市公司无法获知其处置前的财务状况。

    厦门中毅达 2017 年因计提苗木资产减值等原因,净利润为-8.31 亿元,2017
年末净资产仅为 434.15 万元。2018 年,厦门中毅达因债务违约、诉讼缠身,资
金链断裂、员工离职,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上市公司失去对厦门中毅达的控制,
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但预计其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新疆中毅达 2017 年末净资产为 4,518.23 万元。2018 年新疆中毅达亦因债务

                                        37
违约等原因,财务状况逐渐恶化。2018 年公司失去对新疆中毅达的控制,无法
获知其财务状况。

      深圳中毅达 2017 年末净资产为 1,968.95 万元,因 2018 年上市公司失去对深
圳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

      贵州中毅达设立于 2018 年初,未实缴资金且未实际开展经营,账面价值为
0。

      鉴于公司在处置时无法对 5 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
情况,公司无法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标的股权开展评估,故公司选择
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处置,充分挖掘市场公允价值,以保护公司利益。最终
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通过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取得本次处置的标的股权,并按照
约定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本次资产处置的价格
相对公允。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设置了如下机制:一方面,公
司在挂牌公告中对摘牌方在标的股权后续处置收益返还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
公司对摘牌方的资质作出规定,以确保摘牌方具备处置拟挂牌资产的能力、切实
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中派驻人员予以监督。通过
以上机制,后续盛云投资在处置标的股权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公司广大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5、为追回公司损失,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为追回公司损失,公司已经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为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和财务会计资料已采取的措施

      1)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选举、选任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
为了恢复公司治理秩序、及时披露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会计凭证、财务账簿
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向

                                      38
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

    2)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授权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关于重新获取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各类公司财产等相关问题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含当日)仍未收到全部上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
司财产的情况下,董事会专项授权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追回公司
证照、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报案、挂失、
登报声明、重新申请补办、进行民事诉讼等,并在相关过程中代表公司签署一切
必要法律文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包括代表公司委托相关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
务等。

    3)为追回编制年报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公司亦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
局,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报案,公安机关
之后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上海中毅达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此前
遗失的部分印鉴及营业执照等资料。

    4)公司通过与前两任审计机构沟通,希望从前两任审计机构处取得公司
2016 和 2017 年度的会计资料,但未取得对方回复。

    5)现任管理层积极开展恢复子公司治理秩序工作,组织人员到原已失控的
各下属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所
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尝试追回文件资料、核查子公司财产、了解债权债务情况,
并聘请了中喜会所、中伦律所前往上述子公司开展走访、调查、核查工作,积极
向有关机关了解法律纠纷和债务情况,努力尝试对上述子公司开展尽调、审计工
作,但因上述子公司原有管理层失联,现有其他股东不配合,而无法恢复对上述
子公司的控制,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也无法出具审计报告。

    6)新管理层虽经过多方努力,试图恢复厦门中毅达等子公司正常经营,但
上海中毅达无法派遣新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到上述子公司任职,无法办理上述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仍无法对
上述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39
    7)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利益,2019 年 12 月公司以原管理层
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报案并获得受理。公
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推动该案件尽快结案,为公司挽回损失,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

    由于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公
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已剥离股权开展评估。相较协议转让方
式,公开挂牌方式有助于形成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同时通过对受让方的资质以
及受让方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所得收益的返还安排提出明确要求,最大限度保护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同步转移公司对黄德利及福建上河的债务

    公司在公开挂牌转让已剥离股权的同时,同步转移其对黄德利及上河建筑债
务 9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前述债务与公司拟转让的上河建筑 51%
股权相关联,且要求受让方承接债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负债水平,提升持续经营能
力。

    3)要求受让方补足利润

    根据公司、盛云投资就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
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上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
达到 1,085.48 万元,则就上河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
利润 1,085.48 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
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4)监督资产处置过程、要求受让方返还收益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
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如存在处


                                    40
置收益的,盛云投资承诺自处置收益(如为一次性处置)或任何一笔处置收益(如
为分批次处置)产生后的五日内,将处置收益支付至双方开立的处置收益共管账
户,并通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承诺在收到盛云投资通知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盛云投资取得上述
处置收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超过中国信达及其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金额(如
受让方支付处置收益时未做扣除)部分的价款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

    在盛云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

    6、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公司对此的应对安排

    2016年7月26日,公司与自然人吴捷春、黄德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拟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892,202.90元收购上河建筑51%股权,
转让方吴捷春、黄德利承诺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
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326.69万元和1,085.48万元,如上河建筑实际完成的上述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利润指标的,吴捷春应于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利
润指标已经实现。但由于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至今未能完成,公
司无法明确判断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
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
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1,085.48万元,则就
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
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盛云投资目前正在协调上河建筑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
审计,如专项审计的结果确认上河建筑未能完成2017年1月至4月的业绩承诺,公
司将督促盛云投资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业绩承
诺与经审计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上市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受损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

    7、盛云投资目前对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安排

                                   41
       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应负责失控子公司
股东名册的变更,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已剥离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协助。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
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盛云投资对于 5
家子公司目前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如下:

       (1)上河建筑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办理完毕上河建筑 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拟启动对上河
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财务报表的专项审计工作,以确认上河建筑业绩完成情
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盛云投资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受疫情影响审计机构
选聘工作略有滞后,预计近期可完成相关工作。

       在完成对上河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的专项审计后,盛云投资将开展对持
有的上河建筑 51%股权的审计、评估工作,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采用公
开挂牌的方式处置相关资产,确保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依法依规完成
上河建筑资产处置工作,最大程度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处置进展及后续
计划

    盛云投资已变更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的股东名册,正在推动贵州中毅达、
新疆中毅达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将继续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
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理资产,还计划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核查失
控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起诉或应诉工作,并聘请专业机
构尝试对失控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包括不限于
①对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后公开挂牌转让;②对无资产、无实际业务子公司进行
清算注销;③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进行处置。盛云投资将在必要时请求其关联方中
国信达及各相关分公司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与优势,协助其依法、依规开展
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工作。


                                      42
     (3)后续计划安排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盛云投资后续资产处置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计划启动时间                                计划工作内容


                        启动 5 家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
                        启动上河建筑 2017 年 1-4 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的审计机
                        构选聘工作,并尽快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启动并推进厦门中毅达等 4 家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印鉴的变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更、股权过户以及改选 5 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工作;
                        并尽快取得 5 家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适时启动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
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后      构的选聘工作,并同步开展收集会计资料,清理资产,处理相关
                        诉讼,梳理债权债务情况的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承诺,通过股权转让或
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审      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方式处置资产。
计、评估后
                        如有处置收益,将根据处置结果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自承接股权后盛云投资已经逐步开展 5 家子公司的处置工作。受新冠疫情影
响,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较计划略有滞后。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监督盛云投资的
资产处置进展,并监督盛云投资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充分保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对盛云投资资产处置进展予
以披露。

     8、公司派驻人员监督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 6.2.6 条第二款约定,在盛云投资处置已剥离股权
时,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正在
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将在正式开展
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时配合公司派驻人员的监督。此外,盛云投资承诺:

     “1、盛云投资将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2、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顾

                                          43
问)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3、盛云投资在确定已剥离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公司已分别派遣法务部、审计部各一名法律、财务专业人员,按照《股权转
让合同》约定对盛云投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定期与盛云投资沟通处置
方案、处置进展,确保资产处置依法依规且价值公允,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

    9、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二)退出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
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 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
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
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与 PPP 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
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
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
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
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
PPP 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债务重组情况的说明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
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主要包括:

    1、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44
    为解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新管理层与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进
行了积极地沟通,文盛公司、彼岸大道、弋阳小贷、益安保理等债权人分别与公
司达成了和解,免除了公司部分债务、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厦门银行、喀什农
商行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对原子公司银行借款的连带担保责
任。

       2、关联方协助进行债务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2019 年 11-12 月,公司关联方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分别与彼岸大道、喀什农
商行、厦门银行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收购了上述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的债
权;盛云投资为公司提供 3,800 万元资金支持,同时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文盛公
司、弋阳小贷等债权人偿付了和解金并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债权,协助公司
完成了债务重组。

       3、关联方债务豁免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豁
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 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
(如有)的清偿义务。盛云投资受让厦门中毅达股权后,公司收到《债务豁免通
知》,厦门中毅达放弃主张对公司 11,543.50 万元债权的权利。


        (四)应对公司重大诉讼、解除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

户冻结状态情况的说明

    暂停上市期间,在解决公司重大债务问题的同时,公司妥善解决了“上海文
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阳小贷案”、“益安保理案”、“喀什
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中芯建筑案”等诉讼案件,积极应对“虚假陈
述系列案件”、“中山古镇案”等诉讼案件。

    公司解决相关债务及诉讼问题后,及时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积极推进公
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的解除工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
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陆续解除冻结。


        (五)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4.04 亿元

                                     45
涉及的相关债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

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4.04 亿元涉及的相关事项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序                                                        取得债权的
         豁免人    豁免债务金额           原债权人                           备注
号                                                          方式
                                       上海文盛资产管
1       盛云投资       19,000,000.00                       受托代付    详见下文 1
                                       理股份有限公司
                                     弋阳县华耀小额
2       盛云投资        3,900,000.00 贷款股份有限公        受托代付    详见下文 2
                                     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
3       盛云投资       10,733,601.34                       受托代付    详见下文 3
                                       有限公司
4       盛云投资       30,515,583.33 陈云兴                受托代付    详见下文 4
5       盛云投资       45,500,405.23 吴捷春                受托代付    详见下文 5
                                   中国信达资产管
6       盛云投资    118,761,847.39 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债权    详见下文 8
                                   贵州分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
7       彼岸大道       10,563,391.56   拾捌号投资合伙        豁免      详见下文 8
                                       企业(有限合伙)
8       盛云投资       38,000,000.00                         借款      详见下文 6
                                     鹰潭中毅达环境
        厦门中毅
9                      95,805,000.00 艺术工程有限公        债权转让    详见下文 7
        达
                                     司
        厦门中毅                       深圳前海中毅达
10                     19,630,000.00                       债权转让    详见下文 7
        达                             科技有限公司
11      西藏一乙        1,503,200.00                       垫付费用    详见下文 9
12      盛云投资        4,945,696.22 黄德利                债权转让    详见下文 10
                                       福建上河建筑工
13      盛云投资        5,000,000.00                       债权转让    详见下文 10
                                       程有限公司
        合计        403,858,725.07

       1、盛云投资代垫“文盛案”和解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与文盛公


                                            46
司达成和解,公司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 1900 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
沪二中经初字第 205、206、207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
字第 156、157、158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2019 年 12 月 4 日,公
司委托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 1900 万元。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
解款 1900 万元后,成为公司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②公司、上海文盛及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和解款 1900 万元的银行回单;

    ④中伦律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上海文盛及盛云投资签署的《执行和解
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
豁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
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代垫支付“文盛案”和解款豁免

19,000,000.00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
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7
    2、盛云投资代垫弋阳公司调解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 0104 民初 9250 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
阳公司支付人民币 390 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
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 390 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
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调解款 390 万元后,成为公司
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弋阳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

    ②公司、弋阳公司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 390 万元的银行回单;

    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
《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
豁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
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投资代垫支付弋阳公司调解款 3,900,000.00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48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盛云投资代垫益安保理债务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8 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益安保理”)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农广高科”)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 5 张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分别对应五起案件(案号:(2018)沪 0104 民初 20444 号、(2018)沪 0104 民初
20464 号)、 2018)沪 0104 民初 20478 号、 2018)沪 0104 民初 20479 号、 2018)
沪 0104 民初 20480 号)。

    2019 年 8 月 8 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沪 0104 民初 20444 号、
(2018)沪 0104 民初 20464 号、(2018)沪 0104 民初 20478 号、(2018)沪 0104
民初 20479 号、(2018)沪 0104 民初 204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益安保理
支付总计人民币 10,733,601.34 元,包括本金 10,000,000.00 元,利息 594,500.01
元(按照 4.35%年利率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证据及
通知费用 3,040.00 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136,061.34 元。

    公司与益安保理于 2019 年 12 月签订五份《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受理的(2018)沪 0104 民初 20480 号、20444 号、20464 号、20478 号、
20479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总计人民币 10,733,601.34
元后,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2019
年 12 月,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益安保理支付款项 10,733,601.34 元后,公司在上
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成为公司新
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调解协议》;

    ②公司、益安保理和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 10,733,601.34 元的银行回单;

                                      49
    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
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 10,733,601.34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盛云投资代垫陈云兴借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陈云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陈云兴借
款人民币 4,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借款利息按照 6%/年计算(款项到账
之日起计算),不计复利。公司于 2017 年归还 2000 万元后,剩余 2500 万元未能
按时归还。截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对陈云兴其他应付款为 30,515,583.33 元。
陈云兴撤诉后与公司达成和解,由盛云投资以委托代付的方式向其支付
30,515,583.33 元。陈云兴与公司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除此笔债务外,
其与公司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2019 年 12 月 20 日,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 30,515,583.33 元。盛云投资以
委托代付的方式向陈云兴支付 30,515,583.33 元后,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50
    (2)确认依据

    ①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

    ③公司、陈云兴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④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 30,515,583.33 元的银行回单;

    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
偿义务(含上述债权 30,515,583.33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5、盛云投资代垫吴捷春股权转让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自吴捷春处受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股
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债权转让通知》出具之日,公司仍应支付吴捷春
股权转让款 45,500,405.23 元。




                                     51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吴捷
春已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债权 45,500,405.23 元转让给公司关联方盛云投资,公司
不再对吴捷春负有任何现有的或可能的责任、义务或债务,如原存在任何责任、
义务或债务,均应向盛云投资履行,吴捷春目前及未来均不对公司提出任何权利
主张。盛云投资受让吴捷春对公司的上述债权后,公司对原债权人吴捷春的债务
相应地转变为公司对盛云投资的债务。

    (2)确认依据

    ①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

    ②盛云支付款项的电子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吴捷春无权就上述债务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
张;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
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 45,500,405.23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6、盛云投资豁免借款

    (1)形成事由




                                    52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关联方盛云投资借款 3800 万
元,用于偿还公司部分债务。

    公司与盛云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盛云投资以借款
形式向公司提供 3800 万元财务资助,盛云投资不向公司计收利息,公司对该财
务资助无抵押或担保。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债务豁免协议》;

    ②银行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债务豁免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随后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
务 266,411,437.29 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
清偿义务(含上述借款金额 38,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38,000,000.00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7、厦门中毅达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53
    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鹰潭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
95,805,000.00 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此外,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
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深圳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 19,630,000.00 元到期债权全
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对公司的债权金额为 115,435,000.00 元。

    (2)确认依据

    ①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的《债权转让协议》;

    ②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达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③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④2019 年 12 月 18 日中伦律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问询
函的答复意见》中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鉴
于公司目前的偿债能力不佳,厦门中毅达现决定放弃向公司主张标的债权,并免
除公司与 115,435,000.00 元债权相关的其他负债或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8、彼岸大道委托借款债务重组及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合作协议》,2017 年 5 月 5 日,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向彼岸大道借款 1 亿元,借款利率 10%/年,公司

                                    54
以持有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股权质押
担保。

     2019 年 7 月,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彼岸大道与公司签订的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②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③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彼岸大道、华夏银行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④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⑥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彼岸大道款项的银行回单;

    ⑦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补充协议》和《债权收购协议》的签署
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①本金及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 年 11 月 15 日,彼岸大道、华夏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
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 6500 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
权。2019 年 12 月 27 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
6500 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了
豁免。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 118,761,847.39 元。

     ②2019 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就前述委托贷款事项签署
《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起,
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

                                   55
     因彼岸大道豁免公司 2019 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公司实现债务重组
利得 10,563,391.56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西藏一乙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在公司财务陷入困难之际,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
支出,合计 1,503,200.00 元。

    (2)确认依据

    ①西藏一乙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的单据;

    ②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的上述《债务豁免协议》;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西藏一乙签署上述《债务豁免协议》的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西藏一乙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西藏一乙同意豁免为公司垫付各项
费用形成的共计 1,503,200.00 元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
(如有)的清偿义务。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 1,503,2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503,200.00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6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10、股权处置及债务转让

    (1)形成事由

    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
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贵州中毅
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
权、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
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挂牌前,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收到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摘牌方
向其偿还债务。

    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期间,公司将上述股权在辽宁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挂牌。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述五家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
成交价格为 5 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
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19 年 12 月 30 日,盛云投资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同日,公司
收到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

    ②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的《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
书》;

    ③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57
    ④交易银行回单;

    ⑤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处置上述公司股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盛云投资
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3)债务转让的具体内容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述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股权交易完成,盛云投资
成为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债务人,公司不再是黄德利、福建
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该债务转让,减少公司债务 9,945,696.22 元,
计入资本公积 9,945,696.22 元。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30 日,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上述
交易完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六)担保责任解除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9,607 万元相关债

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时点及相关会

计处理的依据

    1、喀什农商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 年 8 月 25 日,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


                                    58
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 年 8
月 31 日,与喀什农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 4,800 万元,期限
为 36 个月,按月计息,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此后,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
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贷款利率调整为 8.075%/年。

       2018 年 2 月 5 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18)新乌证内字第 3190

       号执行证书。2018 年 4 月 28 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 3190 号执行
证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 01 执 257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
及新疆中毅达为被执行人。

       2018 年 10 月 9 日,乌鲁木齐中院以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公司、
新疆中毅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 年 11 月 12 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
新 01 执 257 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 48,038,066 元,未履行金额 48,038,066
元。

    (2)确认依据

    ①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②新疆中毅达与喀什农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③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

    ④喀什农商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喀什农商行及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
署上述《债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向喀什农商行提供的担保责
任已经解除。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 年,喀什农商行已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喀什
农商行同意将其对新疆中毅达享有的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及利息等相关债务(如有)的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根


                                       59
据《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
价款包括如下条件:(1)喀什农商行与公司另行签署协议解除公司达在《保证合
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一切支付义务;
(2)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对公司在全部
相关案件项下已有的查封或抵质押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且公司不再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3)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乌鲁
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以取得法院终结(2018)新 01 执 257
号案执行的裁定;(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签署并生效以及上述条件达成后,公司不再承担上述案件的担保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2 月 26 日,信达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的
条件达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厦门银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 年,厦门中毅达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申
请借款 1,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后又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3 月 22 日、2017 年 4 月 6 日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 2,498.00
万元、398.00 万元、1,429.00 万元,借款期限均自借款日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
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利率均为依据实际划付日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执行。厦门银行均依约发放了贷款。然厦
门中毅达因涉及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公司作为保证人也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被上海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厦门银行依约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
到期,且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60
    本案 2018 年度已有生效判决,而公司、厦门中毅达均未履行。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
充协议》;
    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 02 执 387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③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 年 11 月 14 日,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
取得了厦门银行对厦门中毅达的债权。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
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SHT2017010627 保)予以修订。各方同意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
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
    (4)确认时点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 02 执 387 号之一
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与冻结措施。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 2012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
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61
                  第二节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规范运作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治理结构缺陷、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情况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
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
滞状态。2018 年度公司新增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实际控
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前任非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已全部失联,没有办理正常交接,公司
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导致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
失效。

    2、解决措施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免去张培、
孔令勇、侯庆路、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陈峰平等失联非独立董事、
监事的公司职务,同时重新选举马建国、肖学军、钱云花、严荣为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增选黄峰、王乐栋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增选夜文彦、闫东为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马建国任董事长,
聘任肖学军为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聘任钱云花任财务总监。

    公司新任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
求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由于公司未收到任何资
料或任何人的联系,为追回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以相关人员
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尽快消除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遗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62
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公司营业执照、新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 通
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公司原公章、财
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2019 年
5 月 29 日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公
司章程》的变更备案,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司营业执照,2019
年 5 月 31 日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

    同时,公司进一步通过选聘合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进一步制
定和完善公司治理规则。2019 年 4 月至今,公司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2019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优化
公司管理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战略布
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公司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六
个部门;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李权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蔡文洁为董事、袁权为监事,修订了《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刘泉为副总经理、蔡文洁为财
务总监,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袁权为监事会主席;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解田及副总经理朱新刚;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名了郝赫及任大霖为董事,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任胡
家胜为董事会秘书。

    3、风险消除的情况

                                      63
    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已经消除。

    4、相关董监高是否曾向公司主张权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及原监事张秋霞分别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公司提起
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议,作出(2018)沪 0104 民初 27241 号、2019)
沪 0104 民初 11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李春蓉工资差额、房租福利
及赔偿金 752,871.65 元(不包括延迟履行利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另作出
(2019)沪 0104 民初 89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张秋霞津贴 10,000
元。前述判决已执行完毕。

    李春蓉、公司原财务总监李臻峻另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另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 403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臻峻
的申请。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议,作出徐劳人仲(2020)
办字第 225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春蓉竞业禁止补偿金 32,500 元,公司
已就前述裁决提起诉讼。

    经核查,上述赔偿金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无实质性影响。

    5、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

    自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以来,已通过核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
核查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确认了公司的重大
债务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并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解决了上述重大债务问题。截至
本核查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现其他未披露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亦未有
第三方向公司主张未披露的担保或借款安排。公司认为,公司存在未掌握或未披
露的担保、借款等事项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第三方以公司名义与金融


                                    64
机构达成的担保和借款安排,应属于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公司证照印章遗失期
间,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对借款、对外担保
等事项进行审议,如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导致出现第三方对在
此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认为其具有明显的恶
意行为。公司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的行为,
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会同专业律师主动起诉前述担保或借款相对
方(或积极应诉)、实施越权代表行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第
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权益。

    此外,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如上市公司存
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向公司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
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
院支持,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源,争取取得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
结果,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提供资金
支持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保证上市公
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截至目前规范运作情况的核查

    1、对公司治理的核查

    (1)公司治理架构和“三会”设置

    公司的组织结构情况如下:




                                      65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公司根据权力
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精干高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实行规范运作。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
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
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
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 7 名董事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 1/3;公司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现有经理层由 1 名总经理、1 名财务负责人、
2 名副总经理、1 名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66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届任期        本届任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起始日          终止日
       1       马建国        男       57     硕士        董事长        2019-03-14       2021-06-27
                                                      董事、财务总
       2       蔡文洁        女       49     本科                      2019-12-27       2021-06-27
                                                          监
       3        郝赫         男       38     硕士         董事         2020-3-16        2021-06-27
       4       任大霖        男       39     硕士         董事         2020-3-16        2021-06-27
       5        任一         男       37     本科       独立董事       2018-06-28       2021-06-27
       6        黄峰         男       50     本科       独立董事       2019-03-14       2021-06-27
       7       王乐栋        男       50     硕士       独立董事       2019-03-14       2021-06-27
       8        袁权         男       47     硕士      监事会主席      2019-12-27       2021-06-27
       9       夜文彦        男       36     硕士         监事         2019-03-14       2021-06-27
       10       李权         男       37     中专     职工代表监事     2019-12-23       2021-06-27
       11       解田         男       57     本科        总经理        2020-02-28       2021-06-27
       12       刘泉         男       58     硕士       副总经理       2019-12-27       2021-06-27
       13      朱新刚        男       45     硕士       副总经理       2020-02-28       2021-06-27
       14      胡家胜        男       28     硕士      董事会秘书      2020-3-31        2021-06-27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主要工作经历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
                                                 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托管组组长、清算组财务
                                                 组长,信达证券监事、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稽核审
 1          马建国      男          董事长
                                                 计部总经理。现任信达证券业务总监,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董事、董事长,2019 年 12 月起任赤峰瑞阳董
                                                 事长。2020 年 2 月 27 日起任中毅达法定代表人。
                                                 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历任
                                  董事、财务总   京大油田化学研究所会计,大连亿利化学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          蔡文洁      女
                                      监         总经理助理,辽宁省证券公司大连总部财务主办,信达证券
                                                 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中毅达董

                                                        67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主要工作经历
                                    事、财务总监,赤峰瑞阳董事、财务总监。
                                    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经济
                                    学哲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经理、中
 3      郝赫     男      董事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信托
                                    经理,现任信达证券资产保全业务负责人。于 2020 年 3 月起
                                    任中毅达董事。
                                    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理工大学工学
 4     任大霖    男      董事       硕士。曾任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现就职于信达证券。于 2020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董事。
                                    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
                                    学专业毕业,律师;2007 年至 2010 年在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
                                    担任律师助理;2010 年至 2012 年在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
 5      任一     男     独立董事    司任职法务专员;2012 年-2015 年在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历任
                                    实习律师,律师;2015 年至 2018 年在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担
                                    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 年 6 月起任
                                    中毅达独立董事。
                                    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
                                    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银行崇文区支行信贷科,
 6      黄峰     男     独立董事    信用卡科科员,科长,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
                                    门经理职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职于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工
 7     王乐栋    男     独立董事    作于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佛山
                                    分所所长。2019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兵器工业第二 O 五研究所
                                    财务审计处财务主管,中国信达西安审计分部副经理、证券
 8      袁权     男    监事会主席
                                    业务部经理,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场外市场部执
                                    行总监。于 2019 年 12 月起任中毅达监事、监事会主席,赤
                                    峰瑞阳监事、监事会主席。
                                    1984 年出生,2016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9     夜文彦    男      监事       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 年 8 月起为信达证
                                    券稽核审计部员工。2019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监事。
                                    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注册安
                       职工代表监   全工程师、中级化工工程师。历任开磷瑞阳溧阳事业部安全
 10     李权     男
                           事       环保经理、生产部副经理,现任赤峰瑞阳生产部经理、副总
                                    经理。于 2019 年 12 月起任中毅达职工监事。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理学学士,贵州大
                                    学客座教授、贵州省省管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专
 11     解田     男     总经理
                                    家、中低品位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常务副主任。历任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第二研究室主任、科研

                                           68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主要工作经历
                                      行政党支部书记、党委委员,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
                                      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瓮福集团技术开
                                      发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瓮福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
                                      院长,瓮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瓮福技术研究院高
                                      级专家。于 2020 年 2 月起任中毅达总经理。
                                      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历任湖南三化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
 12      刘泉       男     副总经理   理、常务副总经理,溧阳市瑞阳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
                                      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赤峰瑞阳执行董事。现任赤
                                      峰瑞阳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历任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副主任科员,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朱新刚      男     副总经理   政策法规室主任助理,新疆商务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信达证券投资银行
                                      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2 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金融硕士,已取得
                                      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曾任职于信达证券。
 14     胡家胜      男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12 月起任赤峰瑞阳监事,2020 年 3 月起任中毅达董
                                      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
       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2、独立性核查

           (1)人员独立性核查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及聘任情况

           经核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
       条件。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
       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经总经理提
       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公司不存在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做出人事任免决
       定的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兼职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

                                             69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领取薪酬;目前公司的财务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职。

    (2)资产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资产上相互独
立;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以及相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对其全部
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其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财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目前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兼职;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
的资金使用。

    (4)业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和业务流程,
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公司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机构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并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完全分开、独立运



                                   70
作,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组织机构,不
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6)控股股东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承诺在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期间,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
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中毅达的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

    (1)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中毅达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
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控股股东名称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1
            管理人                                     信达证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                                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
           管理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
                           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
           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                     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2)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1                                                    260,000,000                  24.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2,070,605                   9.53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马建国                                董事长
            2                  蔡文洁                         董事、财务总监
            3                   郝赫                                  董事
            4                  任大霖                                 董事
            5                   任一                               独立董事
            6                   黄峰                               独立董事
            7                  王乐栋                              独立董事
            8                   袁权                              监事会主席
            9                  夜文彦                                 监事
            10                  李权                           职工代表监事
            11                  解田                                 总经理
            12                  刘泉                               副总经理
            13                 朱新刚                              副总经理
            14                 胡家胜                             董事会秘书

         5)其他重要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瑞阳原母公司,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72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的子公司

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同受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原同受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原同受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孙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控制的子
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 9.53%的股份的股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公司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子公司

       (2)重要关联交易情况

       2019 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所示: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                                租赁费                                  0.51
   开磷天健                             固定资产采购                             123.81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                              836.58
                  合计                                                           960.90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                              商品销售                              1,630.41


                                           73
 开磷天健                               商品销售                                    1.69
 上海卡帕瑞                             商品销售                                  125.87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出租                                   3.81
               合计                                                             1,761.77

     2)债务豁免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                               债务豁免                            26,641.14
 厦门中毅达                             债务豁免                            11,543.50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豁免                                  150.32
               合计                                                         38,334.96

     3)债务转让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                               债务转让                                  994.57
               合计                                                               994.57

     4)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项目         借款金额         借款日        担保到期日
开磷瑞阳          赤峰瑞阳   短期借款           2,400.00    2019/1/9        2020/1/7
开磷瑞阳          赤峰瑞阳   短期借款           3,000.00    2019/4/3        2020/3/4
开磷瑞阳          赤峰瑞阳   短期借款            540.00     2019/6/5        2020/6/4
开磷瑞阳          赤峰瑞阳   短期借款           4,460.00    2019/6/5        2020/6/4
开磷瑞阳          赤峰瑞阳   短期借款           3,000.00   2019/9/27       2020/9/26
开磷瑞阳、贵州开
磷集团矿肥有限责          长期借款(1
                 赤峰瑞阳                       2,731.57    2015/7/2       2020/6/25
任公司、贵州开磷          年内到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磷瑞阳、开磷控          长期借款(1
                 赤峰瑞阳                       3,000.00   2018/12/29       2020/4/1
      股                  年内到期)
      合计                                     19,131.57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4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8.46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应收及预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应收账款                   开磷瑞阳                         36.90                 -
               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42              -
其他应收款                厦门中毅达                    20,199.49         20,194.25
                          新疆中毅达                        36.00             36.00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191.03                 -

预付账款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124.53                 -

    合计                                         -      20,589.38         20,230.25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           江苏开磷天健化工有限公司                156.75                 -
                           开磷瑞阳                             1.25              -
其他应付款                 上河建筑                                -         500.00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9,592.50
                          深圳中毅达                               -       1,963.00
                           西藏一乙                                -         141.50
                           开磷瑞阳                      1,402.85                 -

长期应付款                 开磷瑞阳                     10,138.75                 -

                           瓮福集团                     38,780.73                 -

应付利息                   瓮福集团                        281.69                 -
一年内到期的                                                                      -
                           开磷瑞阳                     27,121.16
非流动负债
    合计                      -                         77,883.18         12,197.00

    7)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

                                       75
   关联方                     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                    本期发生额
                  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 5 元价款,并承接债务
  盛云投资        贵州中毅达 100%股权、新疆中毅达 100%股权、 9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
                  上河建筑 51%股权                           约金和滞纳金

    8)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累计发生金额            利率           利息金额

      瓮福集团                               38,780.73      4.75%/年             281.69

      盛云投资                                3,800.00            免息                -

      信达证券                                1,056.13            免息                -


    (3)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
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承诺
如下: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期间,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
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
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关
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
其他内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况。

    4、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的核查

                                        76
    在暂停上市期间,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新任董事会、管
理层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 年 11 月完成了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 100%
的股权。此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处置了失去控制的全部子公司,并通过债务
重组等方式解决了重大债务问题,妥善解决了公司的重大诉讼,解除了公司失信
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

    重组完成前一年度和重组完成当年,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9,939.00                     -
利润总额                                   3,003.58            -50,360.29
净利润                                     2,598.40            -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2,598.40            -50,360.29
润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购买了市场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赤峰瑞阳
100.00%股权;同时,公司剥离了失去控制的子公司并解决了重大债务、诉讼问
题,甩掉了历史包袱。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重组前得到显著提
升,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5、业务方向的核查

   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为市政工程施工、园林工程施工及销售苗木。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上市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
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去控制,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
滞状态。

   2019 年 1-10 月,因公司继续失去对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
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中观建设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主
营业务园林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及销售苗木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

   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 年
11 月 5 日完成了购买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收购赤峰瑞阳后,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季戊四醇等产品的龙头生产厂商之
一。未来公司将继续巩固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提高三羟甲基

                                    77
丙烷的产品竞争力;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择机拓展其他多元醇或多元醇
下游新产品;积极巩固、拓展海外高端市场,努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的多元醇生产企业。对于酒精产品,公司将通过技改,进入无水酒精和医用酒精
等高端产品领域,提升公司酒精产品的竞争力。

   2020 年,公司将继续以推动研发创新、完善产业布局为主线,在原有产业基
础上向精细化、多元化、纵深化方向发展。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供求情况优
化资源配置,稳中求进,不断进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及综合实力。

    (1)坚持技术创新,提升高端产品质量,巩固季戊四醇行业的领先地位

   公司将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持续提高三季戊四醇、90%双季戊四醇、99%
低缩醛单季戊四醇、99%甲酸钠等高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实施季戊四醇生产精
细化、高纯化发展之路。公司将继续开发季戊四醇连续缩合反应、结晶技术,进
一步优化生产如低缩醛单季戊四醇、高含量 85 级双季戊四醇的流程,提高生产
效率,巩固公司在季戊四醇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2)继续拓展多元醇新领域

   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是子公司赤峰瑞阳近年新增产品,亦是赤峰瑞阳近年来在
多元醇行业新业务的拓展,以提高赤峰瑞阳的抗风险能力。赤峰瑞阳将会继续优
化三羟甲基丙烷生产线的生产流程,优化三羟甲基丙烷缩合、萃取技术,提高高
端产品如双三羟的品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在现有 1 万吨/年三羟甲基丙
烷装置的基础上,择机启动技改扩建二期 2 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的设计与
前期手续。

    (3)深化酒精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酒精产品结构,拓展无水酒精、75%乙醇消毒剂、医用酒
精等新品种,并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严控成本,提升设备利用率
和产品经济效益。

    (4)发挥赤峰瑞阳公司配套优势,拓展公司盈利渠道




                                  78
   赤峰瑞阳将立足现状,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及人才队伍的优势,依托内蒙古自
治区多元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及全资子公司赤峰
开瑞中试生产的两个平台,内引外联、合作共营,适时引进、落地低资产、高附
加值精细化工产品。

    未来公司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在原有产业基础上向精细化、多元化、纵深
化方向发展,不断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控股股东兴融 4 号资管计划及其管
理人信达证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将严格履行关于增强股权结构稳定的相关承
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并将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优势
及中国信达在化工行业的资源优势,协助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解决
融资需求,推动化工行业的资源整合,助力公司持续做大做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赤峰瑞阳在精细化工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领域的优势资源,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降低对
间接融资渠道的依赖,实现产融结合,将为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提供有力的保
障。

    6、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
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
人信达证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期间,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获
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
竞争的,本单位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
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
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及其


                                  79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已就
规范同业竞争作出相关承诺,目前有关承诺正在履行中,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性的核查

    本次重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六、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扭亏为盈,上市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重组前得到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上海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事项、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范规定事项等方面的财务风险情况。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风险及解决情

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风险情况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
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并逐步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
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中观建设实际控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
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2018 年及 2019 年 11 月 6 日前,上市公司无实际业
务,无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解决措施

    为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并处置了全部失控的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赤峰瑞阳


                                    80
    2019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
瑞阳持有赤峰瑞阳 100%的股权相关的议案。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完成
了购买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878.30
万元、114,920.27 万元和 51,492.7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029.40 万元、10,485.81
万元和 2,256.10 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得到增强。

    (2)公开挂牌处置 5 家子公司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
案》,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新疆中毅达 100%股
权、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贵州中毅达 100%股权及上河建筑 51%股权,并要
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对福建上河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上述债务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2020
年 12 月 27 日,上述股权资产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完毕,由盛云投
资摘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
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20 年 12 月 30 日,盛云投资支
付股权转让款后,上述交易完成。

    (3)退出观山湖 PPP 项目及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
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 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
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
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与 PPP 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
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


                                      81
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
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
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
PPP 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收购赤峰瑞阳并完成处置 6 家子公司后,公司经营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赤峰瑞
阳,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主
要经营成果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9,939.00                     -
利润总额                                   3,003.58            -50,360.29
净利润                                     2,598.40            -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98.40            -50,360.29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购买了市场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同时,公司剥离了全部失去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盈利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已经消除。


     (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①销售商品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
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让渡资产使用权
    与资产使用权让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及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82
时,公司确认收入。
    ③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在资产负债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
的比例确认。
    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
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
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
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④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在将产品实际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①以自提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
销货申请,并填写单据,仓库管理员依据单据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并
办理手续离开公司,货物离开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②通过运输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
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
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对方指定地点后,待对方检验签收,在签收单上确认
收货,确认销售收入。
    ③销售给国外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


                                   83
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
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港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收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
单和电子口岸卡里的货物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外销依据,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2)代理商及贸易商的销售情况

    1)代理商与贸易商的对比
    赤峰瑞阳下游客户主要包括终端用户与非终端用户两类,其中非终端用户主
要指贸易商、代理商,贸易商、代理商主要向赤峰瑞阳采购产品再进行销售。
    代理商和贸易商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代理商                             贸易商
                  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   (1)贸易商根据其采购需要,向
                  约定代理期间的代理品种、代理数   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贸
                  量、定价方式等条款。公司目前只   易商的发货要求按时将产品发往
                  有两家代理商,为广州市大星河化   贸易商指定仓库,并与贸易商进行
                  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     结算。后续贸易商将根据其下游客
                  限公司,负责广东地区多元醇客户   户的需求与客户进行交易。
                  的开发、销售;赤峰瑞阳不再主动   (2)贸易商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
主要业务模式
                  进行广东地区终端客户的开发。     求,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
                  代理商根据其客户开发情况,向赤   根据贸易商下达的发货指令,将产
                  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代理   品直接发往贸易商指定的客户。赤
                  商的发货要求,将产品按照指定的   峰瑞阳与贸易商直接进行结算。
                  时间、地点和数量发送至代理商仓
                  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
                  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直接结算。
退换货政策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     与终端客户销售销售统一执行赤
                  阳《销售退货》制度。             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无                               无
收入确认政策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
                  阳收入确认政策                   阳收入确认政策
结算政策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
                  策                               策
是否是买断关系    是                               是

    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占营
  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
                                                                   业收入比例
               252,684.35                   199,390,004.52                    0.13%

    报告期内公司的退换货金额很小,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0.13%。报


                                       84
告期内无代理商退换货情况。
    综上,代理商和贸易商除业务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外,在退换货政策、收入
确认政策、结算政策方面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代理商和贸易商不存在返利情
况。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均为买断关系。
    2)报告期内新增或撤销代理商情况
    公司的代理商目前只有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
公司两家,代理广东地区季戊四醇客户的开发、销售业务。以上两家公司自 2016
年 1 月起已经成为赤峰瑞阳的代理商,合作时间已经超过 4 年,一直保持稳定的
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代理商和撤销代理商的情形。
    3)代理销售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的代理商目前只有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
公司两家。公司与代理商和贸易商签署的合同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主要合同条款               代理商                       贸易商
质量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
退换货政策        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无
交货地点          代理商仓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   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
结算方式          货到付款                     款到发货、全额承兑支付后发
                                               货、货到付款(账期 1-2 个月)

    4)主要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公司销售是
否符合行业惯例分析

    ①销售模式合理性分析
    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终端用户主要
是生产商,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2019 年上市公司两类客户的销
售占比接近,均为 50%左右,公司针对两大类客户均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且
均采用统一标准订立购销合同或订单进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
造业”之 “C26 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除公司外无其他以季戊四醇、
三羟甲基丙烷等为主要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选取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业”的上市公司中,产品包含季戊四醇或三羟甲基丙烷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

                                      85
       并进行比较。经查阅以下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销售模式,选取的各上市公司销售
       模式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销售模式
                                      国内销售:磷肥、氮肥等基础性化肥采用代理销售模式,采
                                      取省级代理、市县级代理进行销售。复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
                                      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渠道等销售模式。复
           1         云天化           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
                                      渠道等销售模式。公司持续加强渠道建设,进一步提升营销
                                      渠道的广度、密度和深度,提升直销基地用户比例。
                                      出口销售:磷肥产品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
           2        湖北宜化          公司销售采用经销商结合直销并引入电子商务销售模式。
                                      根据客户及产品的定位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精细化工产品
           3        金禾实业          采取直销和经销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基础化工产品采取直
                                      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销售国内与国外同时拓展,主要应用于涂料行业,
                                      公司与国际涂料巨头在华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紧密联系;
           4        百川股份
                                      公司在稳定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亦不断开拓国外市场,提高
                                      国际市场知名度,公司的产品以自营出口贸易为主。
                                      采取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终端用户主要是
           5         中毅达           生产商,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均采用买断式
                                      的销售模式。

           经对比,除百川股份外,其余可比公司均采用向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销售
       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因此,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大部分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未
       有明显差异,目前采取的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②主要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
           经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主要代理商或贸易商进行实地或视频访谈,
       主要代理商或贸易商所采购产品期末存货及产品去向大致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商品种类              产品主要销售去向     2019 年期末库存情况
        广州市大星河化工     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      涂料、油漆、饲料生   季戊四醇约 358 吨,三羟
 1
        有限公司             丙烷类、甲酸钙            产商                 甲基丙烷约 124 吨
        广州市丰大化工有     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      涂料、油漆、饲料生   季戊四醇约 125 吨,三羟
 2
        限公司               丙烷类、甲酸钙            产商                 甲基丙烷 109 吨
        天津蓟润酒业有限
 3                           酒精类                    白酒生产商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公司
        北京绿谷旭日商贸
 4                           酒精类                    白酒生产商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有限公司
        Asahi      Trading
 5                           季戊四醇类                出口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Co.,Ltd.
 6      苏州瑞炎化工有限     三羟甲基丙烷类            UV 单体产品生产商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86
序号    公司名称              采购商品种类              产品主要销售去向       2019 年期末库存情况
        公司
        天津市益辰商贸有
 7                            酒精类                    白酒生产商             有酒精库存 200 多吨
        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诺信
                                                        UV 单体、树脂产品生
 8      德国际贸易有限公      三羟甲基丙烷类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产商
        司
        巴彦淖尔市金聚源
 9                            酒精类                    白酒生产商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泊拉德化工有                                油漆、涂料产品生产
 10                           季戊四醇类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限公司                                          商
        北京极易化工有限
 11                           季戊四醇类                抗氧剂生产商           季戊四醇约 150 吨库存
        公司
        阿飒旭贸易(上海)
 12                        季戊四醇类                   出口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有限公司
        青岛澳森宇国际贸
 13                           季戊四醇类                出口                   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易有限公司

           公司的代理商产品主要销售给下游的涂料、油漆等生产商,2019 年末库存
       情况较低,处于合理水平。公司的大部分主要贸易商采取根据下游需求向公司进
       行采购并指定公司向其下游客户直接发货的形式进行交易,故 2019 年末没有库
       存;少量贸易商采取根据下游需求向公司进行采购,由公司发货至贸易商仓库再
       销售至客户的方式进行交易,故 2019 年末仍有少量库存,处于合理水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多元醇的下游客户
       主要包括涂料、油漆、树脂等生产商,酒精的下游客户主要为白酒生产商。2019
       年末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库存余额较低或没有库存,处于合理水平。公司的销
       售符合行业特点和行业惯例。

           (3)收入情况

           公司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95,481,570.32                 -
               其他业务收入                            3,908,434.20               -
                营业收入                           199,390,004.52                 -

           1)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变化情况、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及同比

                                                  87
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主营业务产品
                   产品分类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情况
    收入
                     季醇           30,144,725.85         -           30,144,725.85
  季戊四醇           单季           41,118,833.45         -           41,118,833.45
                     双季           25,644,817.15         -           25,644,817.15
    小计                            96,908,376.45         -           96,908,376.45
                     三羟           21,403,898.39         -           21,403,898.39
三羟甲基丙烷
                    双三羟           1,535,826.27         -            1,535,826.27
    小计                            22,939,724.66         -           22,939,724.66

食用酒精及副         酒精           39,205,327.37         -           39,205,327.37
    产品             饲料           18,844,066.99         -           18,844,066.99
    小计                            58,049,394.36         -           58,049,394.36
    其他                            17,584,074.85         -           17,584,074.85
主营业务收入
                                   195,481,570.32         -          195,481,570.32
    合计
应收账款期末
                                    24,118,923.32         -           24,118,923.32
    余额
应收账款期末
余额占营业收                               12.10%                           12.10%
  入的比例

     由于公司 2018 年丧失了对全部子公司的控制,主营业务停滞,无主营业务
收入。2019 年 11 月,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 100%股权后,主营业务得以恢复。
因此公司 2019 年与 2018 年的数据不具备可比性。
     为便于比较,公司选取了经营主体赤峰瑞阳 2018 年及 2019 年相应数据,就
以上事项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①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A、赤峰瑞阳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对比情况
                                                                        单位:元
主营业务产品收
                 产品分类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情况
      入
                  季醇        181,807,408.90        204,524,624.77   -22,717,215.87
   季戊四醇
                   单季       217,003,038.06        224,781,612.40     -7,778,574.34


                                      88
主营业务产品收
                  产品分类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情况
      入
                    双季            105,573,282.29         101,633,634.11     3,939,648.18
     小计                           504,383,729.26        530,939,871.28    -26,556,142.02
                    三羟            113,020,055.45        102,860,525.89     10,159,529.56
 三羟甲基丙烷
                   双三羟             6,743,298.65              67,241.38     6,676,057.27
     小计                           119,763,354.10        102,927,767.27     16,835,586.83

食用酒精及副产      酒精            255,766,417.80        261,643,814.16     -5,877,396.36
      品            饲料            117,158,892.04         117,224,336.74       -65,444.70
     小计                           372,925,309.84        378,868,150.90     -5,942,841.06
     其他                           114,108,764.06        121,935,152.66     -7,826,388.60
主营业务收入合
                                  1,111,181,157.26       1,134,670,942.11   -23,489,784.85
      计
应收账款期末余
                                     24,118,923.32          19,916,926.95     4,201,996.37
      额
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占营业收入的                              2.13%                  1.73%            0.40%
    比例

     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2019 年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
品收入比 2018 年减少-23,489,784.85 元,下降了 2.07%,变化不大,属于正常范
围。2019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比 2018 年末增加 0.40%,应收账
款余额增加 4,201,996.37 元,应收账款余额略有增加,赤峰瑞阳的应收账款余额
变化属于正常变动范围。
     B、赤峰瑞阳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后(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
及 2018 年 11 月-12 月对比情况
                                                                                单位:元
 主营业务产品收    产品      2019 年 11 月 7 日
                                                     2018 年 11 月-12 月    变动情况
       入          分类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季醇            30,144,725.85           24,309,333.43    5,835,392.42
    季戊四醇       单季            41,118,833.45           41,316,336.09     -197,502.64
                   双季            25,644,817.15           22,744,832.13    2,899,985.02
      小计                         96,908,376.45           88,370,501.65    8,537,874.80
                   三羟            21,403,898.39           24,495,907.21    -3,092,008.82
  三羟甲基丙烷     双三
                                    1,535,826.27               67,241.38    1,468,584.89
                   羟
      小计                         22,939,724.66           24,563,148.59    -1,623,423.93

                                             89
       主营业务产品收          产品     2019 年 11 月 7 日
                                                               2018 年 11 月-12 月        变动情况
             入                分类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食用酒精及副产          酒精           39,205,327.37           47,229,687.16        -8,024,359.79
             品                饲料           18,844,066.99           22,285,777.42        -3,441,710.43
              小计                            58,049,394.36           69,515,464.58       -11,466,070.22

              其他                            17,584,074.85           13,718,599.70        3,865,475.15
       主营业务收入合
                                             195,481,570.32          196,167,714.52         -686,144.20
             计
       应收账款期末余
                                              24,118,923.32           19,916,926.95        4,201,996.37
             额
       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占营业收入的                                 12.10%                10.01%                2.09%
           比例
           注:赤峰瑞阳并入上海中毅达 2019 年度数据为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财务数据,同比分析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数
      据,需要人为划分 2018 年的会计期间,故以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数据作为替代进行同比分
      析。
           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
      况及原因:通过上表分析,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主营业务产
      品收入较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变动较小,属于正常变动范围。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 2018 年 11 月
      -12 月的比例增加了 1.95%,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4,201,996.37 元,应收账款余额
      略有增加,属于正常变动范围。

           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销售额、与公
      司合作的年限,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公司合作       是否为报告期    是否具有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销售额           成立时间
                                                                       的年限           内新增客户    关联关系
开磷瑞阳              关联方          16,304,051.33     2001/11/7       2-3 年            否               是
广州市大星河化
                     非关联方         10,611,238.97     2000/12/18      3-4 年            否               否
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丰大化工
                     非关联方          7,503,451.33      2007/7/3       3-4 年            否               否
有限公司
MIWON
SPECIALTY
                     非关联方          6,358,633.38     1959/11/3       2-3 年            否               否
CHEMICAL
CO.,LTD


                                                         90
德州市德化化工
                  非关联方       6,246,649.84    2002/12/5       3-4 年           否               否
有限公司
     合计                       47,024,024.85


            3)按照与客户的合作时间进行分类说明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金额,并结合
      上述情况说明客户稳定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①营业收入按与客户的合作时间进行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公司合作的年限                     销售金额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 年以内                               38,870,499.33                      19.49%

                  1-2 年                                27,872,544.58                      13.98%

                  2-3 年                                28,613,111.78                      14.35%

                  3-4 年                                42,322,730.01                      21.23%

                  4-5 年                                61,711,118.82                      30.95%
                  合计                                 199,390,004.52                    100.00%
            注:公司对报告期内新增的客户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为 11,864,999.59 元。
            ②客户稳定性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 与 公 司 合 作 的 年 限 4-5 年 的 客 户 报 告 期 销 售 额 为
      61,711,118.82 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0.95%;与公司合作的年限 3-4
      年的客户报告期销售额为 42,322,730.01 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1.23%。
      3 年以上的客户营业收入超过报告期营业收入的 50%,客户稳定性高。
            公司的多元醇特别是季戊四醇纯度高、质量好、稳定性好,公司相当数量的
      下游客户需要高质量、高稳定性的季戊四醇作为原材料,在行业内能够提供高质
      量、高稳定性、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厂商数量有限,因此在能够保证供应和质
      量的前提下,下游客户不会随意更换供应商。因此公司多元醇客户稳定性高符合
      行业特点及行业惯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收入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关
      于收入确定的相关规定,2019 年度公司收入为 19,939.00 万元,符合恢复上市条
      件。

            2、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字),公司最


                                                  91
近一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2019 年度,中毅达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281.72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
                                                                                 -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债务重组损益                                                           4,226.64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984.5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
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
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
                                                                                 -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85.4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所得税影响额                                                                -41.6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合计                                                                   1,696.81

       公司 2019 年度债务重组收益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利得计入
序号        债权人         债务金额      重组后金额        利得
                                                                         会计科目


                                         92
         上海文盛资产
  1      管理股份有限   57,015,814.44    19,000,000.00   38,015,814.44   投资收益
         公司
         弋阳县华耀小
  2      额贷款股份有     8,150,610.00    3,900,000.00    4,250,610.00   投资收益
         限公司
             合计       65,166,424.44    22,900,000.00   42,266,424.44

      (1)文盛案的和解

      A、形成事由

      2000 年 3 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
下简称“太平洋机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械集
团”)、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上海中
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太平洋机械归还贷款 3,400
万元,上海机械集团、中纺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 年 4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 156、
157、158 号等三起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公司承担
50%的责任 ,即公司 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
14,629,741 元,公司已于 2005 年 1 月 26 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文盛公司于 2007
年 4 月受让获得该笔涉案债权后,主张中纺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
义务,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中纺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在此期间,中纺机通过政府层面对此案予以协调搁置。直至中纺机改制完成
后,文盛公司于 2016 年 6 月通过司法途径向公司追索该笔历史遗留债务,申请
执行金额 43,492,738.75 元。根据二中院 2016 年 11 月作出的裁定,文盛公司成
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文盛公司,故该案简称“文盛案”。

      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二中院于 2017 年 7 月作出(2017)沪
02 执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书,以公司应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高院”)申请复议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公司又向高院提出了执行异



                                         93
议申请,高院于 2017 年 8 月作出(2017)沪执复 14、15 号执行裁定书,以同样
理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

    公司向高院申请复议后,高院于 2017 年 9 月作出 (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7 年 10 月,公司收到二中院执行决定书[(2017)沪 02 执恢 62 号、63 号],
将公司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党悦栋高消费行
为。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公告显示,经上述案件原告申请,公司已被上海二
中院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
62 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
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 年 6 月 28 日,最
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 39 号、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
高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
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

    B、债务重组内容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与文盛公
司达成和解,公司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 1900 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
沪二中经初字第 205、206、207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
字第 156、157、158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2019 年 12 月 4 日,公
司委托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 1900 万元。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文盛
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D、商业合理性

    妥善解决“文盛案”意义:

    ①“文盛案”引发公司失信危机,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②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连续两年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文盛案”

                                     94
的负面影响是 2017 年及 2018 年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的关键事项,
妥善解决“文盛案”,才能消除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

    “文盛案”的和解具备商业合理性。

    E、会计处理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 5 月 29 日,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 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 年 4 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
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
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2)弋阳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A、形成事由

    2015 年 6 月,公司与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泰公司”)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源泰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西立成 39%股权以 12,48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万源泰公司依约将江西立成 39%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后,
公司仍有 780.00 万元未支付。2018 年,万源泰公司将该笔应收股权转让款转让
给戈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阳公司”),弋阳公司遂起诉
公司,要求公司支付 780.00 万元欠款以及利息。

    B、债务重组内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 0104 民初 9250 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
阳公司支付人民币 390 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
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 390 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
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签订《调解协议》。公司与弋阳公司达

                                       95
成和解之日为重组收益的时点。

    D、商业合理性

    公司与弋阳公司达成和解,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具备商业合
理性。

    E、会计处理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 5 月 29 日,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 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 年 4 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
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
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9 年度,中毅达非经常性损益为 1,696.81 万元,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
确认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901.59 万元,符合恢
复上市条件。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
在重大影响的核查

    公司 2019 年的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对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核查

    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 2019 年财务
数据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




                                    96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或有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重大诉讼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如下:




                                97
序号   起诉方     应诉方                         诉讼基本情况                                         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1)公司对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 3,400 万元人民币借
                           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承担 50%的责任,即公司应
                           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 14,629,741
                           元。公司已于 2005 年 1 月 26 日前全额支付前述款项。但文盛
                           资产(债权人,于 2007 年取得该笔债权),主张公司未按和
                                                                                        公司与文盛资产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于 2019 年 11 月 20
                           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
                                                                                        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由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执行和
                  上海太   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解款人民币 1900 万元,清偿公司在(2000)沪二中经初
                  平洋机   (2)上海二中院 2016 年 11 月作出裁定,文盛资产成为本案
 1     文盛资产                                                                         字第 205、206、207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
                  械进出   件的申请执行人。
                                                                                        沪二中执字第 156、157、158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
                  口公司   (3)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
                                                                                        和责任。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和解款 1900
                           沪 02 执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
                                                                                        万元。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
                           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
                           出(2018)最高法执监 39 号、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
                           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
                           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
                           中院重新审查。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
                           截止 2018 年 1 月 24 日,厦门中毅达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金额为
                                                                                        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
                           3,098.51 万元。2018 年 1 月 25 日厦门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厦
                                                                                         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
                  厦门中   门中毅达立即偿还所欠本息,同时要求上海中毅达承担债务连
 2     厦门银行                                                                         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前收到厦门市
                  毅达     带清偿责任。2018 年 3 月 22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厦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
                           门中毅达偿还厦门银行借款本息,上海中毅达对上述债务承担
                                                                                        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连带清偿责任。
                                                                                        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



                                                                   98
序号   起诉方     应诉方                         诉讼基本情况                                        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解除。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毅达获得喀什农商行授信
                                                                                       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
                           金额人民币 1.25 亿元,借款人民币 4,800 万元,公司承担连
                                                                                       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
                           带责任保证。2018 年 4 月 28 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
       喀什农商   新疆中                                                               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前收到厦门市
 3                         3190 号法律文书,乌鲁木齐中院受理(2018)新 01 执 257 号
         行         毅达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
                           执行案,被执行人为本公司、新疆中毅达。2018 年 11 月 12
                                                                                       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 01 执 257 号执行案本次执
                                                                                       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
                           行,执行标的 48,038,066 元,未履行金额 48,038,066 元。
                                                                                       解除。
                                                                                     经公司与彼岸大道协商,彼岸大道撤诉。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017 年 5 月 3 日,彼岸大道(原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补
                           广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华夏银行 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起,
                           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 亿元。后该笔委托贷款违约,原告于 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
 4     彼岸大道   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本 罚息或违约金。之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彼岸大道、华
                           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计 12,672.63 万元,以及律师 夏银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 6500
                                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共计 684,321 元。        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 年 12 月
                                                                                     27 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
                                                                                     同》,以 6500 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对公司
                                                                                     的该笔债权。
                           2017 年 7 月 28 日,公司向农广高科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和解协议》,
                  公司、
                           同日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署《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并交 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向益安保理支付本案项下款
 5     益安保理   农广高
                           付票据,2018 年 7 月票据到期后益安保理未收到款项,故提起 10,733,601.34 元。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完
                    科
                           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毕相关款项。
 6     弋阳小贷   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弋阳小贷向弋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与弋阳小贷签署《调解协议》,



                                                                   99
序号   起诉方   应诉方                        诉讼基本情况                                       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司支付购买立成景观股权款 780 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弋阳小 由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 390 万元用于免除公司在本案项下
                         贷从万源泰公司受让债权),2018 年 12 月 12 日,弋阳县人民 的全部给付义务。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完毕
                         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相关款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公司与陈云兴协商,陈云兴撤诉。2019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形式向
                                                                                   公司与陈云兴、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由盛云
                         公司送达陈云兴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7     陈云兴   公司                                                               投资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本案项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公司偿还 2500 万元欠
                                                                                   30,515,583.33 元,盛云投资已依约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
                         款及相应利息。
                                                                                   了相关款项。




                                                                100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盛云投资签署相关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
《债务豁免协议》,由盛云投资豁免公司包括上述委托代付及受让债权所形成的
债务及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
       (2)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重大诉讼已经得到解决,相关风险已经消
除。

       2、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情况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公司因文盛案及为新疆中毅达、厦门中毅达的银行
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等事宜,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也因诉讼纠纷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失去融资功能,资金链断裂,无法
正常支付日常刚性支出及员工工资。

       (2)解决措施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
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及债务问题,进而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
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相关解决措施的情况详见上述“重大诉讼的核查”。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全部
解除冻结。

       3、立案调查事项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被立案调查事项的风险情况

    2019 年,公司曾存在下述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上海证监局立案且未结
案的事项:



                                    101
              调查通知书文
  立案日期                    处罚机关                      立案事由
                    号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
  2018.5.9    2018-1-100 号    证监会
                                              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2018.3.23   2018-1-008 号   上海证监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
                                              项。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
  2019.5.10   2019-1-021 号   上海证监局
                                              告。

    以上被立案调查事项因公司前任董事会及管理层未履职尽责或前任非独立
董事及管理层失联、不配合移交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所致。

    (2)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公司及新任管理层积极配合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的调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
提供了立案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力争尽早结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三起立案调查事项已结案。2019 年 6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就 2018-1-100 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 号),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党悦栋给予警告,
并处以 12 万元的罚款;对时任独立董事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的罚款。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海证监局就 2018-1-008 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沪[2020]1 号),对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2020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监局 2019-1-021 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6 号),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以上立案调查事项对
于公司的罚款已经缴纳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


     (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1、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主要是为取得银行借款而将存货、固定资产、土地等
进行抵押、质押,截至 2019 年末,具体的抵押、质押借款情况如下:


                                        102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858.22    公司 B 股股票美元账户资金受限
存货                                         7,592.54             借款抵押
固定资产                                17,521.77                 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                                     5,867.93             借款抵押
                                                        中毅达将赤峰瑞阳的股权质押给瓮
长期股权投资                             76,040.64
                                                              福集团用于向其借款
         合   计                       107,881.10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述借款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不存在逾期、
违约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

       2、重大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 2 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1)票据诉讼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赤峰开瑞涉及一起票据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背书转让单位
       出票人          票面金额                                                备注
                                       (按背书转让顺序排列)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               500 万元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
                                  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六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

        2017 年 11 月 1 日,被告六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票据到期后,
因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无兑付款项,致使银行无法按期承兑后,
原告 2018 年 7 月向西安雁塔区法院起诉,告知前手背书人。赤峰开瑞作为前手
背书人,有可能因票据诉讼需支付原告 500 万元。故赤峰开瑞在 2018 年度计提
预计负债 500 万元。

                                             103
     2019 年 10 月 11 日,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赤峰开瑞及其他 5 家
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 500 万元及 2018 年 3 月 1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

     赤峰开瑞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16 日经主审法官调解
赤峰开瑞撤诉,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取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当日一审判决生效。

     目前,赤峰开瑞尚未向原告支付 500 万元及 2018 年 3 月 13 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为止的利息。

    赤峰开瑞计提截至收购日前的预计负债 392,360.04 元(2018 年 3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期计提收购
日至财务报表日的预计负债 35,787.40 元。

    (2)虚假陈述行为案件

     2018 年 4 月 11 日,中毅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 号至沪
[2018]41 号),上海证监局认定在 2015 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
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
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
入。该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以上事项影响,共有 162 位中小股东向法院起
诉公司,原告起诉状明确的诉请金额为 26,105,085.91 元(不包括其主张的持续
性利息计算和未明确具体金额的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业已作出并
生效的 8 个上海中毅达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如原告是在 2015 年
10 月 27 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上海中毅达股票、而仅在虚假
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上海中毅达股票的,则原告的损失与上海中毅达的虚假陈
述并无因果关系,则原告要求上海中毅达赔偿损失的请求将不被支持。意味着原
告存在此种情况或原告撤诉或生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进而原告的诉请
金额不再被计入公司可能赔偿的涉案金额。公司根据此原则,对上述案件进行了
排查,很大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案件金额为 7,015,913.84 元,公司很有可能需要
                                   104
赔偿的金额为 19,089,172.07 元。故本期计提预计负债 9,425,620.49 元(上期
确认 9,663,551.58 元,本期确认 9,425,620.49 元,合计 19,089,172.07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2 项未决诉讼事项已经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向出票人深
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各票据背书人(包括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
料)等在内的九家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汇票本金 500 万元、逾期
利息 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9 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22 民初
10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出票人支付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 500 万元汇票票
款和 14.5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将赤峰瑞阳、
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列为被上诉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作出(2019)黔 01 民终 131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常州金雅化工
有限公司的上诉。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2020)黔民申 878 号《民事
裁定书》,对上述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
作出如下裁定: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 4 项罚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
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处罚决定
公司名称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书文号
                                                                           予以警告,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
 中毅达    2020.04.17   沪[2020]6 号   上海证监局                          并罚款 30
                                                    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万元
                                                    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     罚款 40 万
 中毅达    2020.02.26   沪[2020]1 号   上海证监局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元
                                                    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     予以警告,
 中毅达    2019.06.17   [2019]57 号     证监会
                                                    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并罚款 40

                                         105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万元
                                                      1.季戊四醇车间(反应
                                                      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
                                                      体检测探头;抽查联锁
                                                      装置工作票乙醛一期安
                                                      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
                                                      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
                                                      票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
                                                      氧温 D 点温度联锁于 20
                          (赤)安监罚
                                         赤峰市应急   18 年 12 月 30 日经审批 合计罚款
赤峰瑞阳     2019.03.29     [2019]2 号
                                           管理局     摘除,至今(超过一个 69,000 元
                             (危化)
                                                      月)未投入使用(罚款 4
                                                      9,000 元)。
                                                      2.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
                                                      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
                                                      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
                                                      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不完全具备(罚款 2 万
                                                      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已经结
案,罚款已经全部缴纳完毕。赤峰瑞阳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已经缴纳,并整
改完毕。

    4、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有对外担保情况。

    5、瑕疵土地房产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共有 16 处房产未办妥产权证书。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已经有 10 处取得不动产权证,有 3 处
未办理权证房产为临时建筑,有 3 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具体情况
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
玉米取样房                                            12.56           已办妥
北门卫地泵房及磅基础                                   5.08           已办妥


                                           106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                             9.99          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                            44.60          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泵房                                  25.29          正在办理中
采出泵房                                       4.83            已办妥
甲酸车间                                     251.13            已办妥
东门卫                                         2.55            已办妥
西门卫                                        19.46            已办妥
南门卫                                        22.04            已办妥
北门卫                                        25.67            已办妥
新建单季库房                                 236.06            已办妥
季醇更衣室及库房                               9.51           临时建筑
甲酸配电室                                     5.24           临时建筑
门卫                                          30.86            已办妥
草酸干燥房                                     5.81           临时建筑
             合计                            710.67               -
    注: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等其他小面积建筑已办
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
草酸干燥房为临时建筑,未办理权证。

       上述未办妥权属证书的房产均位于上市公司子公司赤峰瑞阳的厂区范围内,
账面价值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例较小,虽未办妥权属证书,但不存在权属争议或
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赤峰瑞阳正在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
室等 3 项房产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的用途如下: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设有 DCS 室,用于远程监控各项工艺指标;设有罗
茨风机,为好氧系统提供空气;设有配电室,为污水处理站的所有设备供电;设
有带式压滤机和叠螺机用于压榨污泥;设有除臭设备,用于去除污水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异味。

       污水处理泵房:主要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提升设备,储存污水处理过程中
需要添加的药剂,方便生产过程中调节原水 PH、提升废水,分析废水各项指标、
员工更换工作服。

                                     107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设有在线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排放废水浓度,流
量,与国家环保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系赤峰瑞阳生产
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赤峰瑞阳此前已向主管机关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
但由于赤峰瑞阳已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
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在前述抵押解除后为赤峰瑞阳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此外,上述房产均位于赤峰瑞阳的厂区范围内,虽未办妥权
属证书,但已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因此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且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赤峰瑞阳的原股东开
磷瑞阳向公司承诺,如赤峰瑞阳因前述房产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及相关争议、
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而受到损失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向赤峰
瑞阳作出补偿。

       赤峰瑞阳的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和草酸干燥房均属临时建筑,无
需办理权证。该等房产均属生产辅助设施,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较低,并且具有
较强的可替代性。

       综上,上述房产未办理权证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赤峰瑞阳办
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的权属证书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赤峰瑞阳预计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前述房产的权属证
书。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一)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

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形成的原因

       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 号至沪[2018]41 号),认定
在 2015 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


                                      108
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
入,导致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
民币 50 万元罚款。

    2、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
负债账面价值

          计提预计负债的                                    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
  年份                                  计提依据
            金额(元)                                      依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2018          9,663,551.58   根据起诉金额全额计提                 是
                               期末公司自法院和律师收到的
  2019          9,425,620.49   案件材料显示的涉案金额剔除           是
                               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涉案金额
  合计         19,089,172.07

    (1)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

    编制 2018 年年度报告时,公司收到法院已受理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
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 9,663,551.58 元。截至 2018 年年报出具日,法院尚未对
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无明确标准作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判断依据,对已提
起诉讼的案件,出于审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9,663,551.58 元。

    (2)2019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

    2019 年 12 月 5 日,上海金融法院对 8 起案件中小股东虚假陈述案做出判决,
认为以上 8 位原告的损失与中毅达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上 8 位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公司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裁决标准,对所有案件中投资者提交的证据及其股票
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认为仍有 47 起案件存在相似的情形,并经过公司律师
判断评估,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另有 3 起案件已撤诉,亦无需赔偿。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股东起诉案
件金额共计 26,105,085.91 元,结合已判决案例的判罚情况,剔除公司认为很可

                                         109
能不需要赔偿的金额 7,015,913.84 元后,上海中毅达就此系列案件可能发生的赔
偿金额为 19,089,172.07 元人民币。公司在 2018 年末计提 9,663,551.58 元预计负
债的基础上,2019 年继续计提预计负债 9,425,620.49 元。


      (二)分析说明 2019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中小股东

诉讼风险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监管局 3 次行政
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书文号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    予以警告,并罚款 30
2020.04.17   沪[2020]6 号   上海证监局
                                         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万元
                                         (2017 年)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
2020.02.26   沪[2020]1 号   上海证监局   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    罚款 40 万元
                                         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
                                         事项。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
                                                                 予以警告,并罚款 40
2019.06.17   [2019]57 号    中国证监会   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万元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 号)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
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实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
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及相关进展、风险提
示公告,说明公司无法按时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原因
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最终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
了上述定期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10
    2、《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 号)

    根据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海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 年公司前任管理
层在任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的行为。该等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 号),对公司处以罚款
40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
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等行为。公司未
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等行为属于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可依据上海证监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 号)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
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实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无法按时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原因
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最终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披露
了 2018 年年度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综上所述,上述 3 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均发生于公司前任管理层在任期


                                    111
间,或因前任管理层的失联及失职行为所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其仍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监局的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因 2015 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编制 2018 年年度报告时,公司收到法院已受理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
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 9,663,551.58 元。截至 2018 年年报出具日,法院尚未对
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无明确标准作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判断依据,出于审
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9,663,551.58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取得的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海中毅达证
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 162 位原告,涉及起诉金额 26,105,085.91 元。以上所涉 162
位原告中,有 3 人已经撤诉,另有 8 人所涉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并生
效。

    根据已生效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16 年 4 月 16 日,如原告在 2015 年 10 月 27 日(即
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
股票,则公司虚假陈述与其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应原告对公司的索赔请
求不被法院支持。

       按照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上述标准,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预计具有相同情形
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会得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支持。根据代理律
师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涉案原告证券交易记录和/或
原告起诉状,将在 2015 年 10 月 27 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
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股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排除。
公司根据已作出的判决结果,认为另有 47 起案件很可能不需要赔偿。

    具体情况如下:


                                      112
                                                                       单位:元

               项目                        涉及上诉人数量        涉及金额

全部诉讼案件                                            162       26,105,085.91

因撤诉无需赔偿的案件                                         3       99,629.13

已生效的驳回案件                                             8      445,123.03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裁决原则判断很可能
                                                            47     6,471,161.68
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计提预计负债的案件                                      104       19,089,172.07

    综上,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收到的中小股东虚假陈述案件涉及起诉金额
26,105,085.91 元,其中因撤诉、被法院驳回且已生效、公司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
偿的案件涉及金额 7,015,913.84 元。公司将涉及起诉总金额扣除已驳回或认为很
可能不需要赔偿的金额后,剩余的 19,089,172.07 元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对于因 2015 年虚假陈述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充分的。

    2、公司因 2019 年以来受到的三次行政处罚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截至 2019 年年报出具日,上市公司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因 2019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事项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 4 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
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故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就
2019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而可能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
计负债账面价值是准确的,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据具有可比性;相关预计负
债计提充分。




                                     113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
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分析

     (一)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情况及分析

    1、赤峰瑞阳历史数据选择的标准

    (1)赤峰瑞阳合并范围的变更

    ①2017 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类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贵州开磷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②2018 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类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贵州开磷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③2019 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类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贵州开磷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赤峰开瑞         一级子公司              100%            100%

    由上可见,赤峰瑞阳合并范围 2017 年和 2018 年一致, 2019 年的合并范围
增加了赤峰开瑞。

    (2)赤峰瑞阳与贵州开磷相同产品的生产工艺区别

    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为季戊四醇、酒精及三羟甲丙烷等,贵州开磷主营业
务产品为季戊四醇,赤峰瑞阳与贵州开磷主营产品并不完全一致。贵州开磷生产


                                      114
的季戊四醇生产流程与赤峰瑞阳并不相同,赤峰瑞阳先采购玉米,生产成酒精后,
利用一部分酒精生产季戊四醇。而贵州开磷采购酒精生产季戊四醇,且贵州开磷
2018 年 6 月已停工,对比赤峰瑞阳的历史数据,应剔除贵州开磷,采用赤峰瑞
阳母公司历史数据对比。

       综上所述,赤峰瑞阳合并范围 2017 及至 2019 年合并范围并不一致,子公司
贵州开磷 2018 年 6 月停产,历史数据对比应剔除贵州开磷的数据。而赤峰瑞阳
营业收入、净利润 95%以上由赤峰瑞阳母公司创造,故同时剔除赤峰东泉及赤峰
开瑞的财务数据。

       2、营业收入月度间分布的分析

       赤峰瑞阳单体报表 2017 年至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按照月度及可比期间的划分
情况如下:

       (1)按月度划分

                                                                    单位:元
月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                 88,058,528.98           76,899,002.31       43,908,871.48
  2                 50,757,538.75           55,232,797.91       50,268,748.42
  3                121,357,373.51           78,908,269.27       89,765,186.90
  4                 76,912,768.54          122,949,315.41       81,044,058.05
  5                 83,059,034.60           85,154,381.80       63,569,294.29
  6                 94,734,206.06           90,210,319.77       87,711,279.11
  7                 94,438,067.99           90,093,739.03       49,743,409.85
  8                 77,596,659.47          102,619,160.71       81,435,823.09
  9                 89,600,433.11           97,917,400.00       79,292,445.30
 10                 97,876,521.56           91,748,204.09       84,357,271.00
 11                119,163,657.34           93,845,994.41       88,421,529.18
 12                130,067,738.62          107,954,846.83      100,021,917.43
合计             1,123,622,528.53      1,093,533,431.54        899,539,834.10

       (2)按可比区间划分

                                                                    单位:元
                                     115
      月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514,879,450.44           509,354,086.47         416,267,438.25
占全年比例                    45.82%                   46.58%                   46.28%
  7-10 月      411,946,613.68(注 1)           382,378,503.83         294,828,949.24
占全年比例                    36.67%                   34.97%                   32.77%
  11-12 月     196,796,464.41(注 2)           201,800,841.24         188,443,446.61
占全年比例                    17.51%                   18.45%                   20.95%
    注 1: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数据。
    注 2: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末数据。

       从上表可见,赤峰瑞阳近三年各月营业收入之间没有明显的规律,但是下半
年营业收入占比较上半年略高。近三年,赤峰瑞阳 11-12 月为销售的旺季。在合
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与 2017 年及 2018 年同期相比变化不大,
不存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大幅增长的情况。

       3、净利润月度间分布分析

       (1)赤峰瑞阳单体报表 2017 年至 2019 年度月度间净利润

                                                                            单位:元
月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                  2,703,918.53               9,465,269.34             2,325,241.33
  2                   289,988.12                4,159,461.88             6,337,308.22
  3                  7,325,414.49               5,731,463.04             5,736,962.96
  4                  6,909,356.29              13,139,583.10             8,705,548.18
  5                  8,939,865.25               9,534,901.96             8,594,386.48
  6                 10,043,352.34              10,579,424.20             4,878,861.21
  7                 10,645,213.42              11,244,103.10             7,950,309.60
  8                  6,427,113.05              13,110,106.85            11,852,270.55
  9                  6,197,856.98              12,378,804.01            11,777,291.61
 10                  7,571,174.03              13,300,674.89            18,697,000.25
 11                 14,203,402.88              10,895,555.24             7,602,153.13
 12                 18,798,291.67              -1,572,161.95            21,817,550.86


                                        116
合计                100,054,947.05              111,967,185.67          116,274,884.38

       净利润受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净利润影响,导致赤峰瑞阳 2017
年至 2019 年度月度间净利润不具有可比性。为分析问题,需要对比赤峰瑞阳 2017
年至 2019 年度月度经营性利润。

       (2)赤峰瑞阳单体报表 2017 年至 2019 年度月度经营性利润

       ①按月度划分

                                                                             单位:元
月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                    3,087,799.84               9,682,494.50     1,523,283.96
  2                     148,135.71                4,422,314.87     5,410,422.85
  3                    8,518,237.96               9,956,768.55     4,946,565.59
  4                    8,132,085.54              15,895,211.90     8,066,990.81
  5                   10,936,648.13              11,658,335.55     7,802,029.11
  6                   10,198,398.20               7,881,460.25     8,182,520.16
  7                   12,429,101.96              11,875,191.17     7,131,145.84
  8                    7,467,030.94              15,888,350.77     10,440,906.51
  9                    7,101,505.28              15,002,437.68     10,842,067.57
 10                    9,760,448.13              16,083,677.94     17,905,720.71
 11                   15,930,944.42              13,121,322.43     6,786,677.09
 12                   19,704,077.51               4,762,227.07     9,143,188.40
合计                113,414,413.62              136,229,792.68     98,181,518.60
      注:经营性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②按可比区间划分

                                                                          单位:元
          月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41,021,305.38            59,496,585.62         35,931,812.48
        占全年
                                36.17%                   43.67%                 36.60%
          比例
                      39,386,048.46(注
       7-10 月                                     58,849,657.56         46,319,840.63
                                   2)
        占全年                  34.73%                   43.20%                 47.17%

                                          117
         比例
                         33,007,059.78(注
    11-12 月                                            17,883,549.50           15,929,865.49
                                      3)
      占全年
                                   29.10%                     13.13%                  16.22%
        比例
    注 1:经营性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注 2: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数据。
    注 3: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末数据。

    由上表可见,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利润
占全年比例为 29.10%,较历史同期高,导致了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利润占全年比例较高。

    (3)赤峰瑞阳纳入合并范围后的经营性利润较 2018 年同期大幅上升的合理
性分析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12 月经营性利润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项       目                                                  2018 年 11 月-12 月
                                           年 12 月 31 日
一、营业收入                                    196,796,464.41                 201,800,841.24
   其中:营业收入                               196,796,464.41                 201,800,841.24
二、营业总成本                                  163,789,404.63                 183,917,291.75
  其中:营业成本                                142,929,743.50                 159,814,558.06
         税金及附加                                 1,313,829.17                 1,928,111.21
         销售费用                                   9,247,908.09                 9,804,987.90
         管理费用                                   7,886,160.20                 6,508,758.83
         财务费用                                   2,411,763.67                 5,860,875.75
三、经营性利润                                   33,007,059.78                  17,883,549.50
    注:上述数据为赤峰瑞阳追溯调整的未经审计数据。

    从上表可见,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利润
较 2018 年同期增加了 15,123,510.28 元,主要系毛利增加 11,880,437.73 元、财务
费用减少 3,449,112.08 元,而毛利的增长主要系毛利率由 20.81%增长至 27.37%。

                                              118
      赤峰瑞阳毛利率及财务费用的变动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①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原因分析

      赤峰瑞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1-12 月主要产
品毛利率如下: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行业                                                  2018 年 11 月-12 月
                                          年 12 月 31 日
             多元醇行业                                  31.36%                     29.15%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                           16.59%                        5.49%

      由上表可知,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赤峰瑞阳多元醇行业
毛利率较 2018 年 11-12 月提高了 2.21%,赤峰瑞阳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
毛利率较 2018 年 11-12 月提高了 11.10%,主要产品毛利率的上升导致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综合毛利率大幅上升。

      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分析如下:

      A、多元醇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1-12 月多元醇毛利率如
下:

                           2019 年 11 月 7 日
          项目                                   2018 年 11 月-12 月          变化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多元醇行业                       31.36%               29.15%                     2.21%
       -季戊四醇                       33.38%               33.14%                     0.24%
      -三羟甲基丙烷                    22.81%               14.09%                     8.72%

      由上表可以看出,季戊四醇毛利率基本保持平稳,略有上升。三羟甲基丙烷
毛利率同比增长 8.72%,主要系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其主要原材
料甲醛、正丁醛及液碱等采购成本较同期均下降超过 10%,但三羟甲基丙烷产品
的价格受市场需求等影响仅下降不足 4%,故毛利率增长幅度较大。

      受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影响,多元醇产品的毛利率同比上升
2.21%。

      B、食用酒精及副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
                                          119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1-12 月食用酒精及副产
品毛利率如下:

                              2019 年 11 月 7 日
           行业                                     2018 年 11 月-12 月   变化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                16.59%                  5.49%       11.10%
         -食用酒精                        6.30%                -13.04%       19.34%
         -DDGS 饲料                      37.99%                44.76%        -6.77%

     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相关行业主要包括酒精及 DDGS 饲料两类产品,2019
年 11 月 7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DDGS 饲料的毛利率较上年略有下降,因此食
用酒精及其副产品相关行业毛利率大幅上升主要是酒精的毛利率上升导致。

     2019 年 11 月 7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酒精毛利率较 2018 年同期上升 19.34%,
主要原因系:1)赤峰瑞阳 2019 年通过实施冷却系统改造和二线蒸馏塔技改项目,
提升了生产效率,单位酒精的单位耗能及单位原材料耗用均有所降低;2)2019
年 11 月 7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酒精的销售价格较 2018 年同期略有上升;3)2019
年 11 月 7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赤峰瑞阳销售的季戊四醇数量较上年同期上升,
而实现销售的季戊四醇生产耗用的玉米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外销酒精
的销售成本,使得 2019 年 11 月 7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酒精的毛利率较 2018
年同期进一步提升。

     ②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原因分
析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费用较 2018 年 11-12 月减少 344.91
万元,为合并日后,赤峰瑞阳偿还了长短期借款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减少 344.91
万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赤峰瑞阳历史财务数据,赤峰瑞阳营业收入月度间分布不具
备规律性,但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与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变
化不大,不存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大幅增长的情况。赤峰瑞
阳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经营性利润占全年比例较 2018 年度增



                                        120
           加 15.97%,主要原因系三羟甲基丙烷和酒精的毛利率上升带来的毛利增加,及
           因偿还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行业可比公司对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

           间分布的分析

                 由于无法通过公开数据取得行业可比公司的月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此
           处采用行业可比公司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进行分析。净利润受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净利润影响,赤峰瑞阳与行业可比公司净利润不具有可比
           性。为分析问题,对赤峰瑞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进行分析。

                 2019 年度,赤峰瑞阳与可比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性利润对比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一季度                                           2019 年二季度
可比公司
            营业收入         占比      经营性利润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经营性利润         占比
湖北宜化     328,071.55      22.38%     -14,094.61              -     394,010.70     26.88%       4,329.20               -
百川股份      63,293.12      24.58%       2,341.74       34.11%        57,034.21     22.15%       2,509.44        36.55%
金禾实业      90,866.01      22.88%      19,412.11       22.14%       106,933.00     26.92%      26,775.27        30.54%
云天化     1,378,684.90      25.54%       5,715.56       50.25%     1,461,525.45     27.08%       3,930.21        34.55%
赤峰瑞阳         26,017.34   23.15%           1,175.42   10.36%          25,470.60   22.67%            2,926.71   25.81%
                              2019 年三季度                                           2019 年四季度
可比公司
            营业收入         占比      经营性利润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经营性利润         占比
湖北宜化     328,621.77      22.42%     -18,506.88              -     415,298.47     28.33%     -14,325.31               -
百川股份      67,902.61      26.37%       2,491.30       36.28%        69,234.18     26.89%           -476.36     -6.94%
金禾实业     101,638.58      25.59%      21,596.64       24.64%          97,748.02   24.61%           19,877.99   22.68%
云天化     1,268,275.76      23.50%      -9,369.05       -82.37%      1,289,099.66   23.88%           11,097.21   97.57%
赤峰瑞阳         26,163.52   23.28%           2,699.76   23.80%          34,710.79   30.89%            4,539.55   40.03%
               注 1:除赤峰瑞阳外,数据取自上述各上市公司季报及年报。
               注 2:因湖北宜化 2019 年度经营性利润为负数,因此各季度经营性利润占比情况无意
           义。

                 2019 年,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波动较小,较为稳定;
           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季度经营性利润占比波动较大,主要系各公司主要业务和
           主要产品均差异较大,盈利情况也差异较大,不具备可比性。


                                                         121
    综上所述,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来看,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季度间分布合理,符
合行业惯例。由于各公司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均差异较大,盈利情况也差异较大,
不具备可比性。




                                  122
         第三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发行并上市

    上市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厂。1992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
具《上海市经委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沪经企
(1992)313 号),批准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社会个人股 1,500 万元,B 股股票 7,000 万元,向社会法人募股 1,300 万元。

    1992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 18 号
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 1,381 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
折股 1,101 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 130 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150 万股,每
股面值 10 元。

    1992 年 6 月 2 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
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 548 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 A 股股票和 B 股股票,并改组
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 号《关于
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
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700 万股。

    1992 年 6 月 22 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
410 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810 万元,其中中方出资 13,810 万元,外方出资 7,000
万元。

    上市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其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123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071,274,605.00 股,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 10%

       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八章 释义”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1                                             260,000,000.00               24.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                        0.00                0.00
 3              社会公众股东                   811,274,605.00               75.73
                 合计                         1,071,274,605.00             100.00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071,274,605.00 股,社会公众持
股比例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符合《上市规则》申请恢复上市资格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1: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
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
后,同时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可向上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 2019 年年度报告


                                        124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已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二)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

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8.40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01.59 万元,均为正值,符合
《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三)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公司 2019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437.63 万元,为正
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四)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 19,939.00 万元,高于
1,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五)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19 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125
     (六)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
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稳定提升,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七)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出具
了《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喜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 00311 号),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八)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

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九)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和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201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在
披露 2019 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正式向上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
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十)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代办股份转
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126
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7 条的规定。


     (十一)华创证券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保

荐书

     (十二)中伦律所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法

律意见书




                                 127
                       第四节 核查结论
    华创证券对中毅达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时审慎地查
阅了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认为:中毅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