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4-08-2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合计不超过 33,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朱少平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