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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融资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

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

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

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

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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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

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

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其具体的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

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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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

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九条 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公司的权益性融资业务。公司财务

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业务。

       第十条 投资规划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事项,由公司投资规划部和财务管理部将相关资料转交于董事会秘

书,按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

拟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

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制订

融资实施方案。超出授权决策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根据公司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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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投资规划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

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

投资规划部负责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

管理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抵押、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

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部分别按其职责和监管要求进行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

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

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

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

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

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

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

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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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

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

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

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

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审计法务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权,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3、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5、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6、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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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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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14 年10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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