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融资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
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
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
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
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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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
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
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其具体的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
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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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
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九条 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公司的权益性融资业务。公司财务
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业务。
第十条 投资规划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事项,由公司投资规划部和财务管理部将相关资料转交于董事会秘
书,按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
拟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
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制订
融资实施方案。超出授权决策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根据公司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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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投资规划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
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
投资规划部负责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
管理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抵押、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
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部分别按其职责和监管要求进行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
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
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
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
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
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
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
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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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
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
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
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
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审计法务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权,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3、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5、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6、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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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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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4 年10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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