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
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
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
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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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
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特殊情
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
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
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九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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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
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
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向接收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
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
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
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
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
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证券事务部根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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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
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
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
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
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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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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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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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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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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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内
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
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
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
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
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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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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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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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承诺函
公司(单位):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
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
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
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
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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