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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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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

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

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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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

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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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

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

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

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

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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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

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

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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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公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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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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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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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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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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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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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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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

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

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

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事务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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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

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

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

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

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

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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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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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

司财务管理部、投资规划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

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

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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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

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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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

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

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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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

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

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

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

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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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当根据公司《外部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

行报送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

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

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

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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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

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 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网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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