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
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
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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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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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证监局。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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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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