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
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
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
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应会同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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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
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
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
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
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
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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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证券
投资情况、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当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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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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