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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关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法律意见书2014-12-27  

						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可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6 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 20 层(030006)

          电话:(0351)8330241   传真:(0351)83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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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可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科贝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新能源集团”)的委托,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新能源”或“上市公司”)2015 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
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就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票申请的情形
的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作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豁免要约收购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相关问题听取了国新能源集团负责人的陈述和说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如下保证:其各自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
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有关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并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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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国新能源集团、
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收
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相关事实进行核查
并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
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非公开发行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涉及的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国新能源拟向特定对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
险”)、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上海诚鼎扬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鼎扬子”)、上海诚鼎德同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鼎德同”)及上海德同诚鼎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德同”)发行 4,500 万股股票以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除中华财险通过其传统保险产品 2 号持有国新能源
100,000 股股份外,上述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公司未持有国新能源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华财险将持有国新能源 3.13%的股份,平安资管
将持有国新能源 2.35%的股份,诚鼎扬子将持有国新能源 0.47%的股份,诚鼎德
同将持有国新能源 0.69%的股份,上海德同将持有国新能源 0.41%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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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对象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鼎德同、上海德同分
别与国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国新能源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
鼎德同、上海德同与国新能源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应与国新能
源集团持有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

       (一)国新能源集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1、国新能源集团现持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140000100004110),住所为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08号,法
定代表人为梁谢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199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经营范围为水煤浆、冶金焦、生铁、铝钒土、腐植酸类产品和腐植酸
原料的铁路运销;为出口组织、加工煤炭;天然气及附属产品的开发及利用;输
气管网的建设、生产经营及对外专营;天然气灶具、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加工、
销售;批发零售建材、装潢材料、纺织品、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有毒、腐
蚀性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土产日杂;零售花木;零售酒;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铁路、道路、货
物运输代理。(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除外);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2015
年12月31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能源集团自设立以来未发生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解散、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国新能源集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新能源集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定情形。

       (二)中华财险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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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财险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650000060000184),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0
层 901-06、901-07、901-08、901-09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迎春,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464,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财产损
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无。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财险自设立以来未发生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解散、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华财险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华财险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定情形。

    (三)诚鼎扬子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1、诚鼎扬子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核发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01000655698),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18 室,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除外),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本所律师核查,诚鼎扬子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
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诚鼎扬子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诚鼎扬子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
议规定的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定情形。

    (四)诚鼎德同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1、诚鼎德同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000000123757),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 18 号一楼 4-021 室,
法定代表人为庄启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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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本所律师核查,诚鼎德同自设立以来未发生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解散、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诚鼎德同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诚鼎德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定情形。

    (五)上海德同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1、上海德同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
号:310000000126948)。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 188 号 A-1494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
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德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
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德同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德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
议规定的终止或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法定情形。

    三、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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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向已确定的五名投资者发行,具体为中华财险、平安资管、诚鼎扬子、诚鼎德同
及上海德同。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国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1 元/股,
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国新能源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 22.17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国新能源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
整。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4,500 万(含 4,500 万)股。若国新能
源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

       7、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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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国新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

    10、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1295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将全部用于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中,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鼎德同、上海
德同已分别与国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国新能源集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等
发行对象未来将根据协议约定与国新能源集团保持一致行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收购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发行对象与国新能源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其认购国新
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新能源集团持有国新能源
34.0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新能源本次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不超过 4,500 万(含 4,500 万)股,以 4,500 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国新能源
集团持股比例为 31.64%,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国新能源集团已分别
与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鼎德同及上海德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鼎德同、上海德同作为国新
能源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应与国新能源集团持有的股份数量合
并计算,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新能源集团与所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
国新能源股份比例将为 36.34%,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国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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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新能源股份总数变更为 638,037,466 股,国新
能源集团将直接持有国新能源 201,879,76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31.64%;国
新能源的一致行动人中华财险、诚鼎扬子、诚鼎德同、上海德同将分别持有国新
能源 3.13%、0.47%、0.69%、0.41%的股份。据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
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36.34%,超过国新能源已发行
股份的 30%。

    2、中华财险、平安资管、诚鼎扬子、诚鼎德同、上海德同已出具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承诺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国新能源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据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经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股份。

    3、2014 年 12 月 26 日,国新能源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山西省国新能源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据此,
国新能源股东大会已经同意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依法可以免于提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下列程序:

    1、2014 年 12 月 8 日,国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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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

    2、2014 年 12 月 8 日,国新能源集团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新能源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3、2014 年 12 月 18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4]664 号),“在保证国新能源集团对国新
能源现有控制力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同意国新能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4、2014 年 12 月 26 日,国新能源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国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
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企业,具备参与国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国新能源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的情形,依法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上市公司按《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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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予以披露并待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认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
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事宜,认购人在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需就股份增持情况
做出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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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孙    智



                                      经办律师:安燕晨



                                                 张建席



                                      签署日期: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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