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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30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 2020-099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29 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共计 251,280 股的登记工作,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34,153,038 元减少至人民币 533,901,758 元,总

股本由 534,153,038 股减少至 533,901,758 股。

    就上述回购注销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修改《公司章程》。

    另外,因公司经营需要并借鉴市国资委下属相关企业做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海市国有控股

     公司章程指引(2020 版)》的文件精神,拟修改《公司章程》。

          综合上述两项修改事项,本次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具体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15.3038 万元。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90.1758 万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建筑师、总工程师、财
建筑师、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53415.3038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53390.1758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事会会议决议。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开。公司还将根据大会议题的需要提供网络或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例;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责的合同。                                   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围;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整;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          (十六)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
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委员会,并可以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
的实施细则;                                 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代表 1/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总裁、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会专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门委员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
议。                                         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并对     解聘,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其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     董事会负责,其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股东的规定。         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股东的规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解聘。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建筑师、总工程
工程师、总建筑师、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为     师、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
理连聘可以连任。                         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裁、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         (八) 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
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    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
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    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
议的整改;                                  关建议的整改;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的人员;                                     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
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 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
经理开展工作,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工作,向总裁汇报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息真实、准确、完整。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二) 检查公司财务;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提出罢免的建议;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露;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二) 检查公司财务;
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以纠正;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担;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并对董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体系建设等情况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进行评价。监事会每年与董事会就企业内部审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计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
                                              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并对
                                              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体系建设等
                                              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每年与董事会就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
                                              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和相关党内法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公      程》和相关党内法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司党委,并为公司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        成立公司党委,并为公司党委的活动提供必
件。                                          要的条件。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      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
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依法行使职权。                               会和高管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公司决策程序上,公司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公司决策程序上,公司党
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     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管层决策重大问题
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     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管层作出
公司党委既要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       决定。公司党委既要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
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     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
中得到体现,形成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各     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形成党委会、董事会、
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决策运行机制。   高管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决
                                             策运行机制。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公司授权董

     事长全权办理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相关的工商

     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