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0-08-22
乐山电力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
(经公司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厂)、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
部和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负责人对
董事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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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部设置主任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
计部主任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
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
动相关的专业技能;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
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
径,学习和掌握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
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坚持原则,诚
信正直,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采购、销
售、资产管理等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
理活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
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
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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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或必要时,可组织公司
内部有关业务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进行审计。组织公
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审计,应当报经董事长批准;委托、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应当报经公司审计
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配合、
成果利用等协调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编制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组织对公司管理权限内领导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
任审计;
(四)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对外承揽工程项
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
用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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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等经济活动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
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
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经
营和财务收支、管理等决策会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经济活动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
管理信息系统、复制和拷贝相关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及时提出改善管理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
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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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九)公司授予审计部的其它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有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
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置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审计部指定地点的
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审计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进行的审
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详
细的实施方案,经审计部批准后执行。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中,审计组各成员应按照工作规范收集相关
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
审计部负责人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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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在收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和被审计对象的
回复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
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
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积极整改,并在 1 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
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审计通知书、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按规
定妥善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部门对审计指出的典型性、普遍
性问题以及审计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
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职能监督、纪检监督、法务监督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
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以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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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
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
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部可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
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
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追究其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的
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它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部门或人员对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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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则及各
专项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乐山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乐电司[2012]44
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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