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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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参股公司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切实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
下的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
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部门按照职责履行对参股公司管理,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二)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
(三)负责上公司办公决策会议案的提出;
(四)向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表决及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的人员下达公司的决定文件。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人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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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二)按照《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
人员管理办法》,对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推荐;
组织对委派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拟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提请公司党委
会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财务监督管理工
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
据参股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二)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发展规划管理工
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参股公司发展规划;
(二)审查参股公司投资管理中涉及战略投资部职责范围的部份;
(三)应当由战略投资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办理公司对参
股公司管理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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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决策会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人事任免除外),结合相关职
能部门的建议,进行审议并提出公司的意见。
(一)单笔 500 万元(含)以内,全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资产处置;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的其他事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经公司分管领导
签署后形成公司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授权委派人员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
东大会)、委派董事、监事,按照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对参股公司行
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份额,对参股公司享
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质押公司所持
股权(股份),收购其他股东股权(股份);
(四)查阅、复制参股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参股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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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参股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向参股公
司提名(委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在公司授
权范围内应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提名或委派任职的人员实施管
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
循以下规定:
(一)对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经公
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并经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或董事会聘任,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其《章程》
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在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
议有关事项时,公司派出人员须在接到会议通知的 1 个工作日之内将
会议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议案内容,牵头
组织各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公司派出人员或委派代表必须如实执行公司的决定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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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决议、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
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分析、
判断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原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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