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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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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参股公司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切实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

下的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

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部门按照职责履行对参股公司管理,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二)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

      (三)负责上公司办公决策会议案的提出;

      (四)向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表决及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的人员下达公司的决定文件。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人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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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二)按照《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

人员管理办法》,对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推荐;

组织对委派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拟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提请公司党委

会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财务监督管理工

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

据参股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二)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发展规划管理工

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参股公司发展规划;

      (二)审查参股公司投资管理中涉及战略投资部职责范围的部份;

      (三)应当由战略投资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办理公司对参

股公司管理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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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决策会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人事任免除外),结合相关职

能部门的建议,进行审议并提出公司的意见。

      (一)单笔 500 万元(含)以内,全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资产处置;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的其他事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经公司分管领导

签署后形成公司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授权委派人员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

东大会)、委派董事、监事,按照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对参股公司行

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份额,对参股公司享

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质押公司所持

股权(股份),收购其他股东股权(股份);

      (四)查阅、复制参股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参股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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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参股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向参股公

司提名(委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在公司授

权范围内应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提名或委派任职的人员实施管

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

循以下规定:

      (一)对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经公

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并经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或董事会聘任,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其《章程》

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在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

议有关事项时,公司派出人员须在接到会议通知的 1 个工作日之内将

会议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议案内容,牵头

组织各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公司派出人员或委派代表必须如实执行公司的决定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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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决议、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

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分析、

判断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原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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