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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乐音响:飞乐音响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 2021-041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127,827,589.9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
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飞乐音响”)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了原告魏锋等 34 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案,魏锋、肖升高、廉守文、朱为茹、陈晓玲经各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
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
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作出(2020)沪 74 民
初 2402 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具体内容
详见《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七)及〈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7)。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
期限内申请复议。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符合权利人范围
的投资者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截至本案一审开庭,共有 315 名投资者符合
权利人范围,成为本案原告。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
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0)沪 74 民初 2402 号】作出一审
判决,现就该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
    代表人:朱为茹、肖升高、陈晓玲、廉守文、魏锋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
127,827,589.99 元;2.判令被告按照法院认定赔偿金额的 15%承担各原告律师费用;
3.判令被告按照每位登记原告 50 元的标准向代表人赔偿通知费用;4.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公告费、诉讼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 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201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
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等赔
偿款共计 123,547,952.4 元。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计算方法为扣除证券市场风
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应赔投资
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持股数量×(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
的影响比例),买入均价釆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多个账
户应合并计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组合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
步对比的方法扣除,应赔佣金损失=应赔投资差额损失×0.03%,应赔印花税损失
=应赔投资差额损失×0.1%,应赔利息损失=(应赔投资差额损失+应赔佣金损失
+应赔印花税损失)×0.35%×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的
实际天数/365 天。
    二、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
表人朱为茹、肖升高、陈晓玲、廉守文、魏锋支付通知费 15,500 元。
    三、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
表人朱为茹、肖升高、陈晓玲、廉守文、魏锋支付以人均 3,000 元为标准、按本
案 315 名原告计算的律师费 945,000 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80,937.95 元,公告费 1,380 元,共计 682,317.95 元,由原告
王贵宇、王瑞、方敏、丛丽萍、刘跃武、李萍、张军、张绍斌、季续华、唐德容
共同负担 21,397.85 元,由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60,920.1 元。
    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
核。
    原告代表人不服本判决的,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代表人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原告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代表人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全体
原告;原告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
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