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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20,546,034.4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 52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其中: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
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
吴巧民;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
华会计师、广东华商、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上海财瑞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瑞”)、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
蒋志伟、常清;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
券、瑞华会计师、周侠、吴巧民、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
志伟、常清;8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
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 名原告起诉
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周侠、吴巧民、涂国身;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
涂国身、梅惠民、杨建平、周侠、吴巧民;7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
恒汇志、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周侠、涂国身;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
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广东华商;1 名原告起诉
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
安消技术、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8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
中恒汇志、银信评估;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 名原告起
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7 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      被告八:涂国身             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      被告十四:常清             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870,739.83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      被告八:上会会计师       被告九:上海财瑞

    被告十:黄峰          被告十一:邱忠成         被告十二:朱晓东

    被告十三:殷承良      被告十四:蒋志伟         被告十五: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153,423.9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周侠          被告八:吴巧民           被告九:涂国身

    被告十:黄峰          被告十一:邱忠成         被告十二:朱晓东

    被告十三:殷承良      被告十四:蒋志伟         被告十五: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4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吴巧民        被告八:黄峰             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        被告十一:殷承良         被告十二:蒋志伟

    被告十三: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759,247.51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周侠          被告五:吴巧民           被告六:涂国身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62,323.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吴巧民        被告八:梅惠民           被告九:杨建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171,603.6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710,029.28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87,029.9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436,556.77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777,8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3,717,314.6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7,599,317.34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30,67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429,968.94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
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合计 928 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33,459,526.48 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