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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3-04-11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公
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合理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未来盈利预期、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所处发展阶段以

及平衡股东合理投资等因素,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合理
平衡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实施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

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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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

金(如需)后,在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并应当具有现金
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以上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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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3、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条
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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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以股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依
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
详细论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结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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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拟订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股
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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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五、生效、解释、修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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