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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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Tian An Center Building,No.338 West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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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21-6301-8877 Fax: 86-21-6301-6887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奥瑞德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奥瑞德所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部文件原件及/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奥瑞德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涉及的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引用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并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 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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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系根据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
区海滨路 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2、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截至到 2018 年 9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8,82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8,827,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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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 审议《公司 2018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以下议案:
1、《公司 2018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8,82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8,82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予以表决,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均采用非
累积投票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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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道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张迅雷 杨敏
2018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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