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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

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由西南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等 45 名交易对方

于 2014 年 9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5

年 1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履行

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张波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