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
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由西南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等 45 名交易对方
于 2014 年 9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5
年 1 月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履行
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张波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