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议案 该等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张波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