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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0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或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04,749,508.00 元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生效执行。
(2018)浙 0103 民初 2599、2600、2601、2603、2604、2608 号及(2018)浙 01 民初
866 号、(2018)浙 01 民初 867 号已经一审判决,若最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则累计涉
及金额约 364,041,600 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
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收到民事起诉状尚未开庭,涉及金额 40,707,908 元。


    近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全资子公司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下城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
院”)民事判决书,另收到民事起诉状一份。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8)浙 0103 民初 2599、2600、2601、2603、2604、2608 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
    2.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朱丽美与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9 月 4 日、9 月 20 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朱丽美分别向被告奥瑞德、
奥瑞德有限提供借款 7,5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2,1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2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4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1,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3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共计 2.35 亿,月利率 3%,具
体借款、还款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为准。被告方思远、叶刚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止期间的全部借款
在最高本金余额 7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被告
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此外,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12 月 1 日期间,被告左昕分别向原告朱丽美归还案涉
借款本金共计 4,500 万元。
    3. 原告诉讼请求
    (1)关于第一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240.66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2)关于第二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1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168.46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2,1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3)关于第三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2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336.92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4,2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4)关于第四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4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352.96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4,4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5)关于第五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80.22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6)关于第六份借款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3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 344.94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4,3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
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下城法院已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关于第一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3,0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 40.66 万元(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再扣
减被告诉讼中支付的 200 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朱丽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3,83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08,833 由被告奥瑞德、
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2)关于第二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2,1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 48.46 万元(以
2,1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再扣
减被告诉讼中支付的 120 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朱丽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5,22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60,223 元,由被告奥
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3)关于第三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4,2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预期还款
违约金 336.92 万元(以 4,2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8,646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73,646 元,由被告奥
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4)关于第四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4,4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
违约金 352.96 万元(以 4,4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9,44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84,448 元,由被告奥
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5)关于第五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1,0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
违约金 80.22 万元(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6,61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91,613 元,由被告奥瑞
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6)关于第六份借款合同
    1)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借款本金
4,300 万元;
    2)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美逾期还款
违约金 344.94 万元(以 4,3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丽美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4,04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79,047 元,由被告奥
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对上述案件均已提起上诉。


    (二)(2018)浙 01 民初 866 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 7,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月利率为 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
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
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 7,600 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 593.62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7,6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8,209.67 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 76,000,000
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 6,080,000
元(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
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2,284 元,财产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提起上诉。


       (三)(2018)浙 01 民初 867 号民事判决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丽美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 7,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月利率为 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
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
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 7,400 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 593. 62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7,4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7,993.62 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光、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
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 74,000,000
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
5,920,000 元;(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此后
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1,481 元,财产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提起上诉。


       二、民事起诉状有关情况
    1. 诉状当事人
    原告:王悦英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
    2. 诉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6 日,奥瑞德与王悦英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因垫
还银行贷款需要,向王悦英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期自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2 月 6 日止;月息 6%;逾期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二结算;款项汇入左洪波的个人帐户;
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对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保证期间为 2 年。
    2017 年 12 月 7 日,王悦英将 5,000 万元款项汇入左洪波的个人帐户。同日,奥瑞
德有限出具 5,000 万元借据及财务收据。奥瑞德收到款项后仅偿还部分本息。截止 2018
年 4 月 28 日,奥瑞德尚欠本金 3,914.2219 万元。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奥瑞德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 3,914.2219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月息 2%计算, 其中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
所欠的利息为 156.5689 万元。);
    (2)请求判决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对上
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共同负担。
    4. 诉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起诉状,尚在审理中。


    三、其他事项
   1.左洪波先生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书面的《确认函》对相关事宜确认如下:
   “1、奥瑞德未为本人或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质押),本人与自然人朱丽美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无任何关联。
   2、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如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遭受任何风险或损失的,由本人负
责承担或赔偿。
   3、本确认函及确认事项于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本人产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未经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书面同意,本人不对本承诺函及承诺事项进行任何撤销、撤
回、变更或终止。
   4、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需本人配合签署
其他相关文件的,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签署相关文件。”
    2.左洪波先生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书面的《确认函》对相关事宜确认如下:
   “1、本人近期正在与王悦英进行协商,争取尽快签署补充协议。
     2、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如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遭受任何风险或损失的,由本人
负责承担或赔偿。
     3、本确认函及确认事项于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本人产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未经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书面同意,本人不对本承诺函及承诺事项进行任何撤销、撤
回、变更或终止。
     4、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需本人配合签
署其他相关文件的,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签署相关文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生效执行。
    (2018)浙 0103 民初 2599、2600、2601、2603、2604、2608 号及(2018)浙 01
民初 866 号、(2018)浙 01 民初 867 号已经一审判决,若最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则累
计涉及金额 364,041,600 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
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收到民事起诉状尚未开庭,涉及金额 40,707,908 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