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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2021-02-27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05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机电施工总承包;
     合同金额:170,000 万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国内电子工程
领域的机电总承包重要地位,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到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
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
技与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安徽路桥”)就舒城县
智慧电子小镇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工程签订了《机电工程施工合同》,现就上
述合同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标的情况
   标的名称:舒城县智慧电子小镇项目机电总承包;
   标的金额:170,000 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舒城县智慧电子小镇项目机电总承包;
    2、工程内容及规模:舒城县智慧电子小镇项目占地 277.29 亩,总建筑面积
39.97 万平方米,其中机电工程约 17 亿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本项目内容包
括:办公楼、生产厂房(A、B、C)、仓库用房、动力站、污水处理站、化学品
仓库、垃圾回收站、配套厂房 A、配套产房 B、门卫(1、2、3)、连廊机电工程。
    3、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深化设计,通过结合实际提出合
理优化方案或者建议,经各方主体审议后实施。
    (三)主要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 180 日历天。
    开工日期:签订合同并进场开展工作,开工具体日期以履行分区工程交接程
序签字后为准。
    竣工日期: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合格要求。
    创优目标:取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省级质量管理示范工程”。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 0.2%;
    2、“省级质量管理示范工程” 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 0.2%;
    累加奖励上限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 0.4%;若承包人有意愿创建更高标准的
工程奖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约定奖励办法。
    (五)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和付款货币
    合同暂定价:170,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
能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
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
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使用了
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
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
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
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
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
同意调解的,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签订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已生效,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
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
依赖。
    (三)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国内电子工程领域机电工程总承
包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发包方支付实际情
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
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
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舒城县智慧电子小镇项目 EPC 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