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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投能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 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1)法意字第 739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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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川投能源”)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律师、周梦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
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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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报告》,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2、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金融投资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四川
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 1 号川投大厦 1508 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体斌先生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0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88,940,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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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6,09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5%,反对 1,299,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5%,弃权 1,546,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6,064,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26%,反对 1,299,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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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395%,弃权 1,576,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854,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 1,512,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60%,弃权 1,573,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8%。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44,768,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570%,反对 41,8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721%,弃权 2,334,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0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4,65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698%,反对 2,787,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1,492,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54%。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77,936,7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2%;反对 2,787,8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8%;弃权 1,492,77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6,080,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 1,282,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1,577,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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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1 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工作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9,437,6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827%,反对 77,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461%,弃权 2,340,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631,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913%,反对 21,737,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1,571,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78%。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58,908,31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08%;反对 21,737,45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24%;弃权 1,571,57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修订<公司章程>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9,234,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846%,反对 57,345,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436%,弃权 2,359,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8%。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22,511,41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440%;反对 57,345,95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98%;弃权 2,359,97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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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川投集团所持亭子口公司 20%股权关联交易的提
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8,962,4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8977%,反对 82,009,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0,208,21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411%;反对 82,009,1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收购川投集团所持紫坪铺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提
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845,3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640%,反对 1,470,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33%,弃权 655,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7%。关联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80,091,19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6%;反对 1,470,87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2%;弃权 655,27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5,586,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737%,反对 61,757,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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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股份总数的 1.8777%,弃权 1,596,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86%。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18,863,28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513%;反对 61,757,2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29%;弃权 1,596,77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8%。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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