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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航通:航天通信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12-24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ST 航通      编号:临 2020-070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3132.5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影响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
解书》(2020 陕 01 民初 1020 号),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
力”)
    被告:本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2016 年 5 月至 6 月,航天动力与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签订了 21 份《购
销合同书》,合同总价款 3,915.64 万元。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支付了约 20%货
款 783.13 万元,剩余约 80%货款 3,132.51 万元未支付。2017 年 2 月,因上述
买卖合同纠纷,航天动力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其诉讼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132.51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
息损失 51.48 万元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 4.35%计算,自 2016 年 10 月 7
日起暂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此前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向该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 年 1 月 20 日冻结了本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180 万元。
    2017 年 12 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解
除航天动力与北京科技分公司之间于 2016 年 5 月 6 月签订的 21 份《购销合同书》;
航天动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科技分公司预付款 7,831,271.93
元。航天动力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1 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
审。
    2018 年 9 月航天动力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审一审,上诉请求如下:
向原告支付货款 31,325,087.74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反
诉请求如下:解除其与航天动力之间于 2016 年 5 月至 6 月签订的 21 份《购销合
同书》,返还北京科技分公司预付款 7,831,271.93 元及利息损失。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 陕 01
民初字 1690 号),裁定情况具体如下:驳回航天动力起诉;驳回本公司北京科技
分公司反诉。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均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本次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1 月,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陕 01 民初 1690 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
裁定。
       二、诉讼裁定及和解情况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
解书》(2020 陕 01 民初 1020 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本公司北京科
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达成了《和解协议书》,有关主要条款如下:
    1.原告向被告索要的合同款 31,325,087.74 元,经协商一致,最终由公司向
原告支付 28,701,087.74 元。
    2.公司分三次付清 28,701,087.74 元款项,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支付: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 9,471,358.95 元,原告在收到
上述款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 9,471,358.95 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三笔款项 9,758,369.84 元。
    3.如公司未按上述第 2 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在其逾期之后要求公
司一次性支付第 2 条约定的全部欠付款项。公司还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以
2019 年 1 月 1 日为起算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
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
    4.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本案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履
行本协议第 2 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
协议》、《购销合同书》等)终结,双方再无纠纷,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发起诉讼或者提出异议。
    5.本案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本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
告负担,法院对双方受理费均减半收取。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签署了《和解协
议书》,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上述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