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
(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2 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傅启松等 42 人与被告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峨眉法院
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11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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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19-02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启松等 42 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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