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

(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2 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傅启松等 42 人与被告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峨眉法院

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11 月 27


                                                                      1
日、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19-02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启松等 42 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

定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