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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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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246 号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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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 55 号公司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因临时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
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熊记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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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0 年 9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71,733,48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45%。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
份。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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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高书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61%;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1%;反对
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选举唐仁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38%;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
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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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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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二〇 年 九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