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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1-02-05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

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关

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

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

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

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20)川执复 187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 ( 迪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000 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16-032、040

号、2018-038 号、2019-021 号、2020-010、035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

司)

    复议申请人四川金顶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1 执异 3 号执行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1 执异 3 号执行

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2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

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

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

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

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4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执复 187 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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