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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1-06-29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3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

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
山市中区法院”或“本院”)【(2021)川 1102 行初 121 号】《行政判决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朝荣
    原告:徐朝华
    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四川金顶
    原告徐朝荣、徐朝华(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
资源局(以下简称“峨眉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公
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21-017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审理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经
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
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峨眉自然资源局在 2020 年《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案件期限内,就二原告诉称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
将结果书面告知二原告。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峨眉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 1102 行初 121 号】《行
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