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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0
日、2020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和《关
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4、
2020-037号公告)。
    2022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发
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
5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梁斐
    原审被告:付月霞
    原审被告:赵质斌
    上诉人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
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斐、原审被告付月霞、原审被告赵质斌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
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
决书第三项、第八项;
    (三)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5.88亿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
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以本金5.88亿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9.9%的标准计算);
    (四)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88亿元为基数,自
2019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五)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深圳朴素至纯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35,776,742股“四川金顶”股票(证
券代码:60067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深圳市方物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5%股
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梁斐质押的其
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
    (八)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朴
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追偿;
    如果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386.19 元,由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朴
素至纯”)持有公司股份71,553,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0%;本次诉
讼判决涉及的公司股份为35,776,742股,占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的50%,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5%。本次判决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述判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
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质押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