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5-10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厦理见字[2011]第 017 号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事务所”)接受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贵公司”或“贵司”)的委托,指派田秀文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事务所承办律师对贵司提供的如下文件进行了审查:
1、贵司《公司章程》;
2、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3、贵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贵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贵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会议内容等事项,并说明了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贵司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经核查,贵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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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承办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截止 2011 年 5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442,597,097 股。
总计有七名股东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共代表股份数额为 151,583,14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4.25%。
经核对,除贵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承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
大会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2)审议通过《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的同样表决结果,
分别表决通过了张小虞、傅元略、尹好鹏三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5)审议通过《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6)审议通过《2010 年度报告》;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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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以 151,583,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予以通过。
(8)关于预计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方案
本表决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票数为 34, 124,248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数为 0 股,弃权票数为 0 股,表
决通过。
除上述表决事项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见
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活动,当场清点投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签署。
承办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述: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签名):田秀文
20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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