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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012-12-1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2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厦门金龙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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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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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金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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